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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宋灵燕: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任何一方不得私自隐藏、转移,否则在离婚时分割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中的一方为了在离婚中能够多分甚至全分夫妻共同财产,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去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此夫妻其中一方利益会遭受损害。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该如何救济?对此笔者具体解读《婚姻法》第47条,分析法条内容与形式,并提出一些预防与救济措施。


首先,关于“离婚时”这个时间点的判定,《婚姻法》结合情理与法理,对此一般作广义解释。在实践生活中,夫妻关系恶化总是有一个过程的,其中一方早就预料到会离婚或者已经打算离婚,便会在日常生活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秘密隐藏、转移财产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可能并无离婚的想法,所以往往不会注意到对方的配偶的这些行为。故《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解释为:无论采取上述行为的双方是否已经协商离婚,或者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夫妻一方以离婚时多分财产为目的,采取了《婚姻法》所列举的上述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关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直接隐瞒: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为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暧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5)以他人名义购买资产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车辆等,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


在生活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并不局限于笔者列举的几种,有时会更多更复杂,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主观意图和实际结果来判定是不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主观意图表现为想要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实际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最后,笔者提出一些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预防与救济措施。


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面可以提高警惕,要有金钱意识,对夫妻共同财产要了然于心。在平时生活中,可以有意识地记下对方银行账户及存款,了解房产证上面的房产权利人是不是还是属于己方或对方。另一方面,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登记。此点注意夫妻双方要去登记机关备案,或者可以去公证处公证,但是应为书面形式的约定;


二是在离婚诉讼阶段,要有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对花销较大的支出要进行核对验证,及时保留发票、收据等重要证据。发现对方有一大笔款项,且对方不能证明款项合理来源时,要留心记下该款项的数额、账户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不了,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自己不能证明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举证困难时,可以寻求律师帮助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