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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严丽亚:为什么你签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上)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来说,都是双方财产的一次大洗牌,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分配争议而诉诸法院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分配做出安排,并签订书面协议。不可否认,这种财产分配协议确实起到了未雨绸缪的效果,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司法实务中亦有不少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或财产协议)被认定无效。本期梁聪团队严丽亚律师就实践中常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做出分析。


一、夫妻订立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的法律依据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知,该条对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要求是“书面”,内容上的要求是“约定明确”。但仅符合该两项要求的财产协议并不必然是有效的。


二、司法实践中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1.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则大概率无效


经案例检索,笔者综合提取以下信息,如男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双方名下房屋的产权份额:(1)出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擅自分居。”


类似上述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大部分法院会认定协议内容涉及对一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予认可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2.以双方和好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可能被视为财产赠与性质


笔者检索到的(2018)沪02民终7132号案例,该案例中,双方对男方婚前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若男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进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照女方30%,男方70%分割。”协议签订后,双方未至交易中心作产权变更登记。  

 

后女方至法院起诉离婚,女方认为,男方存在过错,应按财产分配协议向其分割涉案房屋30%份额。


男方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协议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条件是女方不和男方离婚,则男方同意将涉案某房屋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


法院判定:首先,该房产系男方婚前财产,其次,在本次诉讼前,女方就曾起诉离婚,而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女方先起诉离婚,双方才签订该协议,后撤诉。本案庭审中双方亦一致认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好,故认定签署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女方无权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该房屋。


3.以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


该情形比较常见,裁判规则也较为统一,均认为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并未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而是选择诉讼方式要求离婚,协议未生效,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三、 婚内财产协议相关案件中诉讼策略选择


离婚案件中,持有夫妻财产分配协议的一方通常会及时出示协议,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大致有:(1)字不是我签的;(2)为了家庭和睦而签字;(3)对方威胁、欺诈之下被迫签字,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4)协议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5)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目的或前提。


针对(1)一般需申请笔迹鉴定。


针对(2)提出该理由者,一般不持有证据支撑该说法。当然事实情况确实有可能是“为了家庭和睦”,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是“为了家庭和睦”而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也是有效的,因为动机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针对(3)则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比如,有报警记录,且警方认定了相关事实;多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亲眼目睹;极为直接、客观的视频、音频资料),否则法院亦不会采信。


针对(4)该抗辩最具杀伤力,如有相关证据已经非常明显地显示,协议侵犯了案外人权益,则法院直接在本案中确认协议无效,从而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5)如前所述,不再赘述。


根据上述分析,实战律师认为:婚内财产约定并不必然是有效的,任何一方切不可因为有财产协议而在离婚诉讼中忽视证据搜集、法律分析以及相应的谈判、庭审准备,为了充分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建议积极委托专业婚家事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