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有一个段子很流行,段子内容是“彩礼和嫁妆是两个家庭帮助一个新的家庭,而不是一个家庭给另外一个家庭的扶贫”。其实,关于“扶贫”这个话题,需承认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不仅是体现在刚缔结婚姻时的彩礼或嫁妆,还体现在婚后一方频频扶持原生家庭的成员,比如女方为弟弟结婚出资买房买车等。这种日久积累的不正常的“扶贫”,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双方离婚时较大的争议点之一。
梁聪律师团队接待过成千上百个的离婚咨询,时不时会遇到客户问,另一方配偶在结婚后经常私下给自己父母或者兄弟姐妹钱,长年积累下来这笔钱数目都不小,关键这笔钱没经过我的同意,离婚了我能追回一半吗?另一方甚至借外债贴钱给他们,这个外债我还需要一起承担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点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夫或妻都有平等的处理决定权,无需就每一笔开销使用都要先得到另一方配偶的同意才能使用。
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私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母或者赠与扶助其他兄弟姐妹的行为,是否必然会涉及到侵犯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以及其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问题,甚至是否会涉及到一方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呢?团队林律师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具体研究其给付原因、给付对象、给付项目或给付金额等因素。
1.婚后一方给父母的生活费/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上的风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此,一方婚后给父母的生活费等赡养性质的费用,如果给付金额未明显超出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即使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因另一方也负有协助赡养的义务的,另一方一般也不得要求追回或要求配偶赔偿一半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发生的高额医疗费,另一方配偶有权拒绝给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父母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由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资金支付后,剩余部分若父母无能力负担的,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该提供医疗费用。在日常的赡养费上,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给付的义务,但是涉及到高额的医疗费用时,另一方配偶也必须协助支付吗?团队林律师认为,法律虽规定了另一方配偶的协助赡养义务,但是基于合理支出范围和具备的承担能力是哪个,至于超出合理承担能力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配偶在法律层面无须倾尽所有来协助承担。但是,若是赡养人的配偶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赡养人只能眼看父母有病而不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以上规定,若是赡养人的配偶不同意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赡养人可以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用于支付父母的医疗费用。但是在支付医疗费用非常着急的情况下,团队林律师认为,即使未正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也可以先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父母的医疗费,其行为也不会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超出夫妻两人合理应负担范围的费用,双方后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直接抵扣或者返还。
3.一方婚后私下赠与其兄弟姐妹的钱,另一方配偶能要回来吗
在道德上,兄弟姐妹相互扶持是传统美德,但在法律规定上,对于兄弟姐妹间负有扶助义务的情形仅限如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除去以上规定的情形,对于正常的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各自均并不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一方在婚后私底下经常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兄弟姐妹的,一般会视为侵犯另一方配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另一方配偶可要求对方赔偿一半损失,或者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一方私下对不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赠与财产的,也有可能涉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另一方配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转移方少分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义大额赠与?团队林律师结合实战经验认为,单笔支出超过一万的或者短时间累计支出超过1万,则视为大额支出。
4.婚后因扶助家人而造成的对外债务,夫妻两人需要一起承担吗
婚后因扶助家人而造成的对外债务,需要具体区分债务的来源或组成,判断其中是源于赡养父母的日常费用,还是支付父母大额的医疗费用,还是赠与不负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的费用,最后还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合意的债务。
根据前文三个小点的分析,团队林律师认为:
(1)关于赡养父母的日常费用,因赡养人的配偶也负有协助赡养的义务,因此并非明显不合理的费用或债务,夫妻两人需要共同承担,但如果是双方感情明显破裂或分居期间再对外借债赡养父母的,该笔债务可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涉及父母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赠与不负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的费用,且未取得另一方配偶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因此而导致的对外债务,另一方配偶无需承担,属于举债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