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和平协商后选择协议离婚好聚好散,难舍难分选择诉讼离婚更为高效。协议离婚能够一次成功彻底解决烦恼还好,如果碰到对方反悔或者不按协议行事,最终还是得走上诉讼的道路。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纠纷、家庭财产的分割并不能机械地靠法条进行评断、判决,此时,第三人居中介入调解就显得十分必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又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调解这一种处理婚姻家室纠纷的方式并不陌生。
近年来,调解离婚开始被重视起来,越来越多人选择这种方式处理剪不断理还乱的离婚纠纷,各种离婚调解的机构和政策也相继推行、兴起。且因为有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解决问题,相比起温和的协议离婚,调解有既能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又能高效处理离婚纠纷的优点。
到底什么是调解离婚呢?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等作为调解的依据,针对夫妻之间婚姻家事纠纷、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问题进行劝说、分析,达到平等协商,冷静、和谐地解决离婚纠纷效果的方式。
调解环节会在何时出现?调节的主体是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阶段不同大致分为以下:
1、在尚未起诉阶段,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向婚姻家事律师寻求调解的帮助,也可以到专业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经过专业律师或专业的调解机构调解过的婚姻家事纠纷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的;
2、在立案前,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问题较为清晰、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征求双方的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调解,可以起到在问题没有扩大前就通过有效、温和的方式解决,防止双方当事人冲动离婚;
3、在诉前,当事人依申请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由法院进行主导,委托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4、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导进行调解,针对诉讼中突出的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好根据法条机械判决的问题进行调解。
而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调解、法院调解、婚姻家事律师调解。
调解的方式有哪几种?
1、面对面调解:指的是在作为中立者的第三人的参与下,夫妻双方共同到场进行调解,这种方式适用于纠纷问题不大,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小、情绪稳定的情况;
2、分开调解: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不直接接触,由作为中立者的第三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分别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再根据双方的意见和诉求与对方进行沟通疏导,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这种调解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争议较大的情况。
调解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首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依申请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后生效,与诉讼判决不同的是,调解书已经送达当事人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就生效,没有上诉期的等待,更为高效,避免对方反悔。
调解的作用是什么?
1、及时解决纠纷,稳定当事人情绪。面临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中一方都很容易因为受到对方的伤害而变得情绪激动,不能冷静的处理问题,容易将一些事实清楚、较为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此时第三人作为中立者介入,可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正确疏导解决问题;
2、帮助双方当事人认清纠纷、问题的本质,更好的表达出自己的诉求。很多当事人在面临离婚时心绪都会比较烦乱,且对《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认识度较低,不能很好的提出自己的诉求,此时,如果有专业的第三者介入才能帮助当事人认清纠纷的本质,帮助当事人理清自己的需求,准确提出诉求,更利于纠纷的处理;
3、缓和双方当事人关系。离婚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带着愤懑的情绪,很多时候仅仅是因为小小的问题就吵着闹着要离婚,本着缓和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对于问题较小的离婚纠纷,专业且中立的第三人介入才能够中立的分析问题,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