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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律师原创: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起诉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众所周知,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给直接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就抚养费事宜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那么,如果在男女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又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呢?

接下来,笔者和大家一起在案例中寻找答案。

案例:原告邴某(幼儿)之母王某与被告邴某某系夫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邴某某曾于2016年2月2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鉴于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院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此后,原告邴某就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邴某的抚养费。2017年1月原告王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邴某某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5000元。被告邴某某辩称:其与原告邴某之母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第21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邴某某与王某未正式离婚,但自邴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不再对邴某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王某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应支持原告所诉内容。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鉴于本案中的被告邴某某系无业人员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的主张,可视当地的经济状况酌情变更,使其与被告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通过案例,我们不难可以看到,即使在男女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并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此类诉讼由子女作为原告提出,笔者认为有如下注意事项:

1.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婚外,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利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是子女,在此类父母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起诉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原告应是孩子。而已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父亲或母亲则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权利主体是双方的子女。

3.可提起如此诉讼的子女为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法律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