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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律师原创:关于抚养费的五个问题

无论是在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中,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重点问题。说起抚养费,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但或许了解得不够全面。

在此,笔者以“法条”加“律师解读”的方式和大家一起全面地了解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一、抚养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解读: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学习费用)、医疗费(疾病治疗费用)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解读: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以根据子女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也可就抚养费的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固定收入的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30%进行给付,如果是两个以上子女,则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时,则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给付。

三、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律师解读:首先,父母的协议以及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剥夺子女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的权利。其次,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和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当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情形时,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同时法院也应予支持。

四、抚养费一般需要给到什么时候?(给付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律师解读:支付抚养费存在如下三种期限:

1.子女18周岁成年后,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2.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3.尚未独立生活的已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法定情形,父母仍需支付抚养费。

五、抚养费要怎么给?(给付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律师解读:抚养费应该定期支付,比如按月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在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该方的财物来折抵抚养费,如房产、车辆、珠宝首饰等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