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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夫妻公司”是夫妻财产的避风港吗?

前段时间,“当当网”的李国庆与俞渝夫妇在社交平台上的反目引起了业内外对于“夫妻公司”这一公司模式的极大关注。正所谓,夫妻同心,其利断金。由于“夫妻公司”可以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大大降低经营风险,致使这种经营模式多用于家庭财产管理,现实中也涌现了许多成功案例,例如阿里巴巴的马云与妻子张瑛、百度的李彦宏与马东敏、美团王兴郭万怀夫妇等等,这些公司的成功积极推动了夫妻公司的发展壮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公司”是什么?

顾名思义,“夫妻公司”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广义上还包括由夫妻二人控股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公司股东身份并无特别限制,只要设立的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就可以依法注册登记。换言之,我国法律允许夫妻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

夫妻公司的股东之间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既受《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义务之间的调整,又受《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正是因为这种情况,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其面对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夫妻关系或者股东关系,易出现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而且,我国很多夫妻公司是在家庭作坊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观念上认为设立公司后的财产只是从一个口袋放进另一个口袋,在经营管理制度上忽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地位,特别是在财务方面,许多夫妻公司的财务会与夫妻家庭的私人账户发生难以厘清的交错,这种财产混同会给夫妻的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我们来看一起案例(改编自【(2018)京03民终8529号】):张某和肖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A教育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早教业务。2017年12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早教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孙某提供价值3万元的两年早教服务,孙某通过向张某个人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课程费用。但A公司于2018年7月停止营业,协议约定的课程还有80%未完成,A公司名下财产只剩余几百元和一些桌椅板凳。2018年9月,张某和肖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来,孙某就课时费问题多次与张某和肖某商谈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俩退还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混乱,A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交易记录等,报名费等款项大多数时候直接经个人账户或者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收取。

那么,张某和肖某是否应当对A公司向孙某退还课程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一方面,在涉案债务产生时,张某和肖某夫妻二人系A公司的仅有股东。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混乱,在财产上与夫妻财产发生混同,难以区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导致A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退还课程服务费等违约责任,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和肖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故应当对A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因张某和肖某彼时为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债务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离婚事实不能形成对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抗辩,其离婚协议对于债务分配的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亦不能对抗孙某等外部债权人。故张某和肖某应当与公司对涉案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本案经北京市中院终审判决,张某和肖某以及A公司共同向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在本案中被“刺破了公司面纱”,打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庇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从这一案例可以总结出,夫妻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建立正规合法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夫妻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通过个人账户收支公司账款,做到公司财产和股东(夫妻)财产泾渭分明。当夫妻双方或一方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导致公司人格否认时,公司就不再是夫妻财产的“避风港”,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就可能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进而由夫妻双方或个人清偿。

夫妻公司债务纠纷由于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普通的夫妻投资者难以处理相关纠纷,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