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婚姻是两个人的选择,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状态同样也是两个人的选择。当一方为了个人私欲,对彼此付出的这段感情加以损害时,更多的问题便接连显露出来了。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权益,在情感波动中最容易受到影响。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分,甚至故意转移、隐藏财产的时候,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2018)沪0115民初20084号
原告梁某(下称女方)与被告龚某(下称男方)是夫妻,因请求判令对被告国信证券XX账户下账号内所有的股票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全部予以分割而诉至法院。
女方诉称,2015年3月7日,男方为了霸占家庭财产将女方打伤,随后两人分居。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购买的小汽车,变卖房屋、金条、钻戒及其他能够变卖的财产,随后不知所踪。后经女方调查,男方在不到3年时间里,从国信证券XX账户所绑定的第三方银证账户转移、隐匿且挥霍了94万元,因该银行账户几乎没有其他资金汇入,只有国信证券资金账户与其关联,而大量的资金去向不明,所以女方认为男方存在着婚内转移、变卖、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男方辩称,其炒股的钱都是自己及父亲的,并没有用到女方的钱。被告购买小汽车与变卖金条等,是由于拍不到车牌及股市投资需要等原因,并非出于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而且,3年当中股票账户投入资金7万元,提取资金94万元,这些钱包括车子保养、油耗、路桥费、罚款等费用至少32万元,其余50万元左右用于吃饭、住宿、添置衣服、朋友聚会等。另外,男方在外不记名捐助了20多万元给汶川、西藏等地方。因此认为,男方对于该股票账户资金的使用,既不是转移、隐匿,也不是挥霍。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本案中,在男女双方分居期间,男方陆续支取了夫妻共同财产94万余元,但未提供发票或证据来证明此笔款项的具体去向,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退一步讲,即便按照男方所述的用途,在3年不到时间内花销94万元,其行为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男方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财产分割时,本院考虑予以少分。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通过上述案例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提出分割财产,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即使双方未离婚,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该条文突破了以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的规定,此举实则解决了在为离婚前准备进行财产转移而无法干预的问题,对婚姻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保障。
笔者认为,在婚姻亮红灯警示的时候,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应积极做好应战的准备,比如提前收集好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此,尽管双方未离婚,婚姻仍存续,也可以最大限度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