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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公司股权收益在婚姻中的性质分析

离婚诉讼中,获得支持离婚的判决并不代表全部的胜利,最大的胜利是不仅能够在令人烦恼的婚姻中全身而退,而且还能够获得客观的财产分割处理。如今,越来越多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公司收益,但涉及《公司法》的内容不能够盲目进行分割,不仅公司的股权所得和收益所得都要进行分析,还要对夫妻双方在收益期间的贡献和收益背景进行综合考量,正确分割还要做到不影响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劳动、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知识产权所得等财产,包括了一整个婚姻期间的所有正常获得的财产收益,夫妻双方能够共同支配和使用,发生离婚纠纷时也能够平均分割。

那么公司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的股权在公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还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并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作为公司股东努力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机械地套用法条,其背后的法理在于认为婚后一方投资、经营公司使其产生收益是花费精力和时间的结果,而经营、投资的背后就会导致对家庭顾及较少,维护家庭稳定自然要靠另一方花费更多的时间和心思,夫妻婚后创造出来的财产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缺少任何一方都难以稳定。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能够给另一方创造更稳定的环境去经营事业,事业有成得到的收益也能够向家庭反馈更多使得家庭有更稳定的物质基础,因此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是夫妻双方相互支持、体谅的结果。其次,认定“公司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还在于能够更好地保障为家庭付出更多(缺少时间为自身创造更多生产、经营收益)的一方,使得夫妻双方权益更为平衡,强化夫妻双方的安全感,加强家庭凝聚力,遵循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律师提醒

虽然说公司股权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请求分割并没有那么容易,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有证据证明夫妻其中一方的公司股权在婚后确实产生了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无收益自然谈不上分割,因此平时投身家庭的一方也要注意对方生产、经营的情况;

2. 公司股权既然有收益就有可能有经营的亏损,如果要有证据证明公司股权收益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公司股权产生经营亏损导致的债务另一方也应当承担责任;

3. 一般情况下婚后的收益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考量;

4. 家族企业中各人所占有份额的情况下,产生的收益自然也不清晰,因此需要先分家析产,将家族企业中每人所占份额明确下来之后,才能分割股权所得收益;

5.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夫妻一方的公司股权本身不仅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所投资,也还属于公司的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不能被请求分割,能够分割的只是股权产生的收益,是股东身份所得的利润分配。

为了生活和家庭夫妻双方都有以自己的方式付出,都应该获得尊重,为家庭投入更多的一方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权益,多留心家庭的支出和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