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乏父母双方约定将房产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形,这不仅是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一份祝福,也是一份保障。但是,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常会有对方是否会擅自处分该房产的顾虑,担心对方在孩子以及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房产。
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规定也就说明了不能因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否定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
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该房产处于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其未成年之前,由其监护人暂时代为管理;在其成年之后,子女可自行处分该房产。
直接抚养人一方的法律角色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离婚纠纷中,抚养权一般经协议或判决归一方所有。抚养权归一方所有,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虽丧失了抚养权,但并未丧失监护权。离婚后的双方,依旧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均具有代为管理的法定权利。
抚养人能够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可见,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抚养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个案不同情形,从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行为的目的、交易结果以及对被监护人实际生活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可供参考:
(1)判断监护人是否是为了自己个人利益而为的行为;
(2)监护人处分房屋时的对价是否合理;
(3)是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作出判断。
处分房产的实践
各地房产局对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要求的程序及提供的材料宽严不一,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需要父母双方(监护人)同意且公证: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父母)一起持身份证、户口本、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证明材料)以及卖掉住房是“为了孩子学习、医疗、生活所必需”的公证书(未成年人利益证明材料)等其他资料,一起签字,才能完成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交易;
(2)需要父母双方(监护人)同意: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父母)一起持身份证、户口本、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证明材料)等其他资料,一起签字,便能完成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交易;
(3)仅抚养权人(一方监护人)同意: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只需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其他资料,便能完成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