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
据媒体报道,除了“三个一百”的恶劣情节之外,赖小民还是十八大以来首位涉嫌重婚罪的中管干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反腐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落马官员中涉及权色交易的不在少数,但大多是造成其贪污腐败的诱因之一,被形容为作风败坏、理想信念缺失问题,涉及重婚实属罕见。
依据公开信息显示,赖小民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二子,依法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聊重婚的认定。
1. 刑事领域的重婚
刑事领域的重婚,法律规定比较清晰,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重婚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类型,这意味着一方面,重婚罪的受害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或第三者),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另一方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这往往表现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某种协议,无过错方获得某种补偿,进而不再寻求过错方受到刑罚处罚。
另一方面,公民发现有重婚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也可自行立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中赖小民的案件,就属于公诉案件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虽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废止,但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刑申10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新表述,最高院认为,虽然《批复》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批复》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再适用。因此,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 民事领域的重婚
重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的婚姻行为,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无过错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同时,重婚还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3、5款,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认可其婚姻关系;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承认其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民事领域的重婚,与刑事领域的重婚认定有着密切联系但又存在一定差异。重婚行为的受害人,既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向过错方提起民事赔偿诉求,又可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考虑将刑事追责作为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