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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院|后悔把房子送给儿媳了怎么办?

盼子成婚的父母经常会说这么一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子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父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

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

北京一中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基本案情

早于2018年时,老郑与儿子小郑和儿媳小王三人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郑将名下一套房屋出卖给小两口,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老郑名下,但在这之后小郑小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生了纠纷。

目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老郑名下,郑家父子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小郑小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小王一听不干了,她主张这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小王一口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

而这100万是通过什么方式给付呢?小王称双方婚前约定老郑将房屋赠与小王,小王支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用。

为此,老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自己与小郑、小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小郑、小王协助老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郑与小郑、小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老郑对小郑、小王的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故老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行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老郑与小郑、小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老郑与小郑、小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小郑、小王亦无证据证明其向老郑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小王主张婚前曾约定婚礼费用、装修费等费用等同于其支付购房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小王提交的举办婚礼的收款单、凭证、装修施工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上述支出费用与购房款具有关联性。

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老郑名下,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故老郑有权撤销对小郑、小王的赠与。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目前,部分当事人会出于种种考虑选择将赠与合同披上买卖合同的“外衣”。这就涉及纠纷出现时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也即涉案合同实际为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一般而言,法院会从如下角度来加以考量:

首先,当事人对于合同性质问题有无证据加以证明,如当事人是否签订协议来约定涉案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

其次,法院会考虑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表现出的特征更符合哪种合同性质,如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远低于市场价、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价款是否实际支付等问题。

最终,法院会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进行认定,如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社会风俗等。


赠与人因为情况变化想要撤销赠与怎么办?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不动产的,在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动产的,在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关系是一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关系,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受赠人需承担的法律义务相对较少,因此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限制也会相对更少。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够撤销赠与的。


文章来源:北京一中院民一庭

原标题:《后悔把房子送给儿媳了怎么办?在线等,挺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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