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重头戏,也是疑难点。房产、车辆、存款等,这些常见的财产形式,大家或许会比较了解其分割方式和法院的裁决方式;但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大家或许比较陌生,接下来请大家和笔者一起来看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权主要的判决方式。
一、共同债权如何认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权有如下几个特征:
1.该债权必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2.该债权的实际取得时间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
3.该债权的形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个人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4.该债权必须合法。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权如何分割
债权,不同于明确的动产或不动产,它的价值不一定能够得以实现或是具有潜在的增值因素,且又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所以,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处理具有相对多的不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就夫妻共同债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也可能是该债权具有潜在的增值因素,或者是该债权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另一方面是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甚至是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实现债权等。
总的来说,对于债权未能协商一致都是当事人权衡利弊后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原则性规定,先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案来判决。
在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债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决方式:
1.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在离婚诉讼中如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方否认的,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另行起诉:因债权关系的认定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在未有案外人确认该债权关系真实性及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该事实的存在,故对于夫妻一方所主张的该夫妻共同债权并分割的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目前此种裁判方式比较常见);
3.另行解决:起诉时夫妻共同债权尚未实现的,在离婚诉讼中将不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待实现债权后另行解决;
4.不予分割:结合债权的形成原因、债权追索等因素判决债权归属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不予支持: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夫妻共同债权存在,则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该债权或判决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但对于未有证据证明债权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主张配偶一方一次性向其支付该债权一半份额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目前此种裁判方式也比较常见);
6.请求给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如配偶一方获得了相应款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配偶一方向其给付该债权对应份额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