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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应对?

离婚纠纷中,想要多分到财产,目前只有一条路,即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行为。只要对方有以上任何一种行为存在,只要能够证明,无论是在离婚诉讼中还是离婚后都能够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际上,处于亲密关系中的当事人很难察觉对方有这类行为,而错过了最佳收集证据的时期,事情就会变得复杂起来。因此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到对方有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行为的很少,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形才能够被法院认定对方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呢?

一、司法实践中,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在离婚期间转移现有存款的。离婚期间指的是发生问题纠纷开始,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离婚以后才转移现有存款的行为,时间扩大到整个离婚纠纷期间。一方转移原有的存款且难以举证钱款用于其他合理用途的,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共同财产;

2、在离婚诉讼期间,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和说明。诉讼前财产财产清单列明的共同财产,在诉讼中发生了所有权变动但是没有及时向法院申报和说明,法院审查时也没有正当理由举证说明钱款的合理去向的,也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共同财产;

3、收入没有正当理由突然减少。在离婚纠纷发生后,一方收入突然减少,且难以说明收入减少原因的,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若夫妻之间有共同账户的,发生离婚纠纷后一方的收入就开始不存入共同账户又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收入用于何处的,也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4、擅自买卖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涉及较大额财产处分的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若双方感情发生问题后,一方擅自买卖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知情后表示不同意该处分行为的,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5、擅自赠与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房屋、股权、财物等给第三人的,应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即使是转移到一方父母或者是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也算恶意转移的情形;

6、支出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离婚纠纷发生后,一方的支出和转账明显超过夫妻的日常生活水平且难以举证或者以正当理由说明该支出和转账的去向和用途,则应认定为恶意转移。但是若能够举证证明或者有正当理由说明的,不应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二、如何取证证明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包括平时日常支出的银行账户、工资卡、公积金账户等,要求对方在开庭时说清可疑钱款的去向,且这种办法还能通过其中的银行流水顺摸瓜牵出其他的可疑账户。但是这一调查的前提是掌握了对方大部分的银行账户,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2、留意对方平时是否有擅自买卖共同财物的端倪,发现对方该行为的应立即以法律手段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并保留处理的相关证据;

3、诉讼前列的财产清单尽可能齐全,将有可能会被转移或者已经被转移但是没有确凿证据的财产也列明,要求对方在庭审中进行说明;

4、整理夫妻日常生活中的支出清单,用以证明对方存在不良的大额支出,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

5、怀疑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后,第一时间利用自己的配偶身份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财产的归属情况,保留相关证据;

但是,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始终是一种补救措施,若证明力不够根本拿对方没有办法,且诉讼救济的方式花费的时间较长,对于较易损害和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来说会造成时间上的损失,这部分损失是难以主张救济的。因此感情发生变化时,防范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才是关键。

三、如何防范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开设一个夫妻账户,用以日常的收入储蓄和支出记录,这样随时可以关注到对方的收入情况,发生异常转账也能及时察觉保留证据;没有共同账户的日常要多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的真实收入情况和掌握对方的银行账号,这样在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时候才有线索支撑,做到对夫妻共同财产心中有数,更建议为家庭投身的一方能够说服对方让自己掌握家中的财政大权;

2、普通财物记得保存好购买凭证,很多人都忽略了这点,购买凭着随手丢弃,但是普通财物较易转移而且难以证明真实存在,此时有购买凭证就能够主张财物的真实性;

3、在离婚纠纷发生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能够防止对方先下手为强恶意转移财产;

4、比对方先控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不是说比对方先转移掉财产,而是对财产在夫妻双方都清楚的范围内实际控制,例如将银行卡保管在手中或者修改密码防止对方转移,这样做还能增加自己与对方谈判的筹码;

5、日常生活支出这种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平时也要注意计算和记录,这样能够清楚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水平,也能在资金支出异常的时候早日发现;

6、对方打着孝顺父母或者爱护子女的名义将财产无条件赠与的情况一定要留意,表示对方没有与自己进行商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