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人生的最后一次真实意愿表达,是让自己的意愿传承下去,不留遗憾的重要方式。一份规范的遗嘱,能够让自己老有所养,定纷止争,防止家庭冲突,保障家庭财富的传承等作用。但是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全国约有六成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都被确认为无效。
一份无效的遗嘱不仅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最想给的人,反而还会加剧家庭遗产纷争。遗嘱并不是有起草人的签名,经过公证就万事大吉了,一份不规范的遗嘱是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认可的效果。
遗嘱到底怎么写?看看以下干货要点。
1、全文由遗嘱人进行亲笔书写,要标注好年、月、日、时间,目的是为了在后面有新的自书遗嘱出现时分辨哪份遗嘱在后,以哪份遗嘱为准;
2、要表明遗嘱的形式。是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要与遗嘱内表明的形式一致;
3、明确继承对象。遗嘱相当于合同,一定要有相对人,要明确指定继承的对象,如果不同财产有权继承的对象不同也需要一项项清晰罗列,不得笼统,模糊不清;
4、明确财产范围。遗嘱是对遗嘱人财产处分的约定,遗嘱人要将财产明确罗列出来,即明确能够予以处分的财产,没有罗列出来的财产即使是遗嘱人本人的财产,继承人也不能直接处分、管理;
5、明确财产处分方式。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是只有居住权还是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必须予以明确,是将所有权处分给继承人成为继承人个人财产还是由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继承遗产,区分在于前者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处分,后者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进行分割;
6、明确立遗嘱人。最后要写上立遗嘱人的名字并加盖手印,需要注意的是,签名和盖手印的过程最好保留相关的视频证据以证明签名和盖手印过程没有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7、需要继承人履行义务的要清晰罗列出各位继承人的义务内容,履行方式等,如果继承人未按遗嘱约定的义务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继承的权利,保障遗嘱人的权益;
8、遗嘱需要增改、删减内容的应当在删改内容旁边明确新的内容并加盖手印,以确定是本人进行的修改。
以上内容仅仅是一份完整的遗嘱所需要具备的必要内容,遗嘱毕竟是将自身财务和事务的管理权、所有权约定给他人,必须非常严谨,以保证合法有效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见证人,签字盖章需要保留相关证据等,而撰写过程中的细节自然也不能忽视。
撰写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期间不能存在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导致遗嘱人意识不清的疾病或者是限制条件存在,必须是在自愿、真实的前提下订立的遗嘱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2、只能处分属于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如果财产涉及第三人、债权债务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能直接予以处分,必须在遗嘱中明确自己的份额,只能在自己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3、语言要规范严谨。很多人在书写遗嘱的时候为了避讳死亡等字眼,都会采用“我西去后”、“我不在了”、“百年归老以后”等模棱两可的表达,但是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效力,一定要明确表达死亡等规范用语;如果是涉及所有权的财产,一定要以“某某财产的所有权归某某所有”这样的形式确定所有权转移,不要表达为“将某某处房屋留给某人居住”,在法律上仅仅认为是居住权的处分,并未处分所有权。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将财产归继承人所有,他人不能予以分割,一定要明确所有权归继承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不要表达成“将某财产由某继承人继承”这种形式,因为这种表达只是明确了继承权,并未将所有权明确,未排除他人、特别是继承人配偶的分割权利;
4、内容表述要明确,要有排除一切可能性。内容要唯一指向,指向唯一的被继承财产,指向唯一的被继承人,明确唯一的继承方式,明确唯一的义务,排除所有存在的可能性,要达到足够明确,没有歧义;
5、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必须保留一定的份额给该继承人,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条件;
6、严谨来说,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若没有书面的条件则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这种排除了遗嘱人亲自草拟并有一定存疑性的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和代书人的签字,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目的是排除遗嘱书写时候可能存在的不真实情况,提高遗嘱的可信度;
7、遗嘱必须签遗嘱人的全名,不得署曾用名、小明以及“父亲”、“母”等称呼,很多人将遗嘱作为家书形式来写,实际上是不规范的,大多数无效的遗嘱都是家书形式的遗嘱。
立遗嘱的好处很多,但是立遗嘱并不简单,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注意很多法律细节,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找到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处理,既能节省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还能够使自己的真实意愿得到完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