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结婚已经五六年了,由于两人在不同城市工作打拼,迫于客观的现实因素,两人长期异地分居,导致双方沟通相处的时间和机会变少了。某一天,李四来到张三的城市出差,顺便想到张三的住所给他一个惊喜,但到了张三住所后,李四却发现张三与王五在该城市长期同居。李四对这段婚姻已心如死灰,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张三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对自己与王五同居一事完全否认,最终法院判决两人不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生效后,张三立刻将其个人的银行账户的钱不断转赠给其父母、王五及其他朋友,张三还将婚后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低价贱卖给他人,李四发现后立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张三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尚未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李四的这一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同时鉴于婚姻关系具有其特殊性,且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由此,在实践当中,就会有许多张三钻此空子,一面不愿离婚而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一面却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如此一来李四们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张三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可奈何,这一情形对于李四们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严重损害了李四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如此一来,在婚姻家庭领域,与之相适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便有了重要依据。当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因此对于“重大理由”的认定也会有所约束。在实践中,对于认定为“有重大理由”的,一般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在时间条件方面,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发生此般诉讼最常见的时间段是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或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
其次,在行为方式方面,夫妻一方需要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在对外关系方面,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必须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在不起诉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就财产分割问题先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