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与老伴孙某共生育两子四女,其长子吴某甲于1997年去世,吴某甲的遗孀胡某此后未改嫁而是留在吴家抚养孩子成人。2008年吴某夫妇的农村楼房适逢政府拆迁,吴某签订拆迁协议后并未拆除房屋,而将房屋进行平移,平移后未领取新房产证。同年,吴某夫妇立遗嘱明确两人遗产包括上述房屋归次子吴某乙。
2010年1月吴某去世,在出殡当日,胡某与吴某乙因丧事问题发生纠纷,经亲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吴某丧事就由吴某乙操办,母亲孙某丧事今后由胡某操办,孙某今后赡养由双方各半负担,吴某夫妇财产由双方各半继承。2011年孙某再立承诺一份,重申此前遗嘱不变及吴某夫妇上述楼房归吴某乙所有。
2014年7月孙某病重,吴某乙联系胡某将孙某接回家照料直至孙某去世,孙某丧事由胡某操办,此前胡某还为孙某支付医疗费20000元。2016年吴某乙将上述房屋出租他人收益12760元。2018年胡某将吴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均等继承上述房屋及房屋租金等。诉讼中,吴某的四个女儿表示若其有遗产份额赠与原、被告。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吴某、孙某所立涉案遗嘱及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次子吴某乙据此取得吴某夫妇财产合法处分权,而吴某乙与胡某约定各半负担孙某赡养及均等继承遗产的内容亦合法有效,胡某已按约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包括支付孙某医疗费、照顾孙某临终前生活、操办孙某丧事等,有权均等继承吴某夫妇遗产。涉案农村房屋进行平移,物权属性已发生变化,法院暂不处理,双方可待房屋权利瑕疵消失后另行主张。房屋租金系占有使用该楼房所得收益,应由双方均等分割,遂判决吴某乙给付胡某租金6380元。判决后,吴某乙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实务经验总结
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吴某、孙某先后立遗嘱、承诺明确遗产归次子吴某乙所有,但丧偶长媳胡某根据与次子协议约定,同为孙某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理应获得平等继承权,法院上述判决,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有力保护丧偶儿媳的合法继承权。
依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儿媳享有公婆继承权,女婿享有岳父、岳母继承权应同时具备两要件:一是儿媳或者女婿丧失了配偶;二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此情形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来源生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帮助,老人生活中的主要劳务由其承担,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3)对老人的经济帮助或者劳务扶助具有长期性。如属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百善孝为先。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劳心劳力、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虽不是亲生儿女却恰似亲生儿女,这种情形下法律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