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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给付彩礼真的是结婚的必要环节吗?

在我国,给付彩礼似乎成为了男女双方结婚的一个必要环节,尤其在农村较为偏远的山区更为明显,逐年飙升的彩礼金额使得许多年轻人不堪重负。近日,江西某银行似乎从这一社会现象中挖掘到了商机,于是推出“彩礼贷”的业务宣传海报,在网上掀起了舆论狂潮。虽然不久后该银行回应道“彩礼贷”仅是产品经理做的宣传,并不会真正上线,但是关于“彩礼贷”所衍生的法律问题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今天笔者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彩礼”及“彩礼贷”的相关法律小知识。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亦可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数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一般来说,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从彩礼给付的目的可得,并非男方给予女方家庭的所有金钱或者实物都能称之为彩礼,以下五种行为便不可视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彩礼”给付后能否要求返还?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彩礼给付的目的来看,彩礼给付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一同开启夫妻生活为前提,若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或者结婚后并未真正共同生活过,彩礼给付的目的就自然落空了,那么此时若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不予以返还,则会与其当初给付的本意完全违背,显失公平。


另一方面,关于法律条文中的“生活困难”意为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若要认定为“生活困难”,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三、“彩礼贷”是否为男方婚前个人债务?女方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该笔贷款?


首先,我们应当先明晰“彩礼贷”的贷款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该笔贷款是婚前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无疑是男方的个人债务;若该笔贷款是婚后产生的,那么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该笔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自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若该笔贷款为男方婚前个人债务,同时夫妻双方并未签署任何财产协议来约定婚后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加之我国实行的是财产共有制,那么其实婚后亦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笔债务。


由此可见,不管是哪个时间节点进行“彩礼贷”,对于缔结婚姻的双方的婚后生活来说都无疑是一份沉重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组建家庭最主要的是依靠爱与忠诚,而非彩礼的厚实,彩礼给付量力而为,不要给双方的婚后生活徒增不必要的经济压力,毕竟幸福的婚姻并不是“贷”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