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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跟人生育了私生子,还能起诉前夫赔偿吗?


案例:张小姐跟陈先生结婚十年,婚后生育一女。但陈先生一直想要二胎,而张小姐因为身体、精力、经济条件等多方面考虑,一直不同意要二胎。两人之间因二胎一事争吵了无数次,感情也逐步出现裂痕。近一年,陈先生突然向张小姐提出离婚,张小姐不同意,拉扯近半年后,陈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很大让步后,双方最后协议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属张小姐。但是,双方签字离婚后才半个月,张小姐从朋友处得知,陈先生带着一个女人和一个四岁左右的小男孩逛超市,小男孩叫陈先生为“爸爸”。张小姐震惊不已,私下打听调查后,原来陈先生已经在婚内出轨,不仅生育了私生子,还给小三买了房和车。张小姐愤懑不已,找到了梁聪律师团队咨询。


1.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生育私生子,还能不能起诉前夫要赔偿?


我们需要先查阅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当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约定了损害赔偿款(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或男方存在哪些过错而约定了损害赔偿款),只要有约定了损害赔偿款,则一般无法再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无论对方存在一种还是几种过错情形,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是累计叠加计算,一般不能再重复主张。


如果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就陈先生与他人生育私生子女的情况,张小姐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注意,本类案件案由应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


相比以往的婚姻法律规定,针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新增了一个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但是,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就陈先生婚内与第三者生育了私生子的行为,该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原配必然是造成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伤害,因此,张小姐可以提出离婚后损害赔偿。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有三点要注意:


 第一,原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关于陈先生在婚内存生育私生子的情况,张小姐需要举证证明;


 第二,新的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取消了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时间限制,但是,依然还是会诉讼时效三年的限制,即如果从发现/知道对方存在损害赔偿情形之日计算诉讼时效三年,三年内不予起诉,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权利。


第三,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往往不会不高。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大小、过错方的收入情况等综合判断。从目前广深地区的裁判支持金额来看,基本没有超过十万元,且支持1万-2万的案例居多。因此,离婚后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可以说是纯粹出气型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可以起诉追回吗?


可以起诉前夫,或者可以起诉第三者。


选择起诉前夫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追究前夫在婚内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前夫隐藏转移的钱款,还可以要求多分。


选择起诉第三者的,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注意并非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也并非是返还财产纠纷或合同无效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选错会直接导致败诉结果。起诉第三者的依据是,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另一方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且第三者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原配偶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按照目前的司法裁判情况,如果是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原配偶能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物的一半。如果是还未离婚的情况下,原配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物的全部。


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5064号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返还钱款的数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原告与第三人已离婚,双方已经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对本案所涉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原告个人所有的部分。本院酌定按照夫妻各50%的标准进行分割。


另外,无论是起诉前夫还是起诉第三者,前提条件是在离婚后才发现赠与行为的,该请求才可能被主张。若是在婚内已经发现前夫的赠与行为,但是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没有提出财产补偿或赔偿的,视为配偶放弃主张该权利,或者是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笼统约定了财产补偿款的,则很大可能被视为已经对前夫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双方达成了补偿意见,则原配偶不能再重复主张。


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方知道配偶有外遇的时间不等于知道配偶赠与财物的时间,诉讼时效从知道配偶赠与钱款之日起计算,因而提交的证明存在赠与事实的证据时间,切记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79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石英起诉确认的事实,其于2004年6月已发现王井伟为江丽购买案涉房屋之事,石英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表亦于2015年11月28日打印,石英直至2019年3月29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石英本案起诉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本院对其关于取回及分割王井伟无效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