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
张某惠与张某基在广州市增城区生育非婚生子女张某,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女儿张某出生后一直与张某惠及其母亲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张某基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张某惠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基支付非婚生子女张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惠与张某长期生活,且有稳定收入,原告母亲亦愿意协助原告抚养小孩,张某由张某惠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对于张某惠要求张某抚养权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探视权问题,张某基作为张某生父,有权探视女儿的权利。但因其之前长期不与女儿生活接触,每月探视四次过于频繁,不利于女儿成长和适应。故调整为每月探视一次,每次四小时,张某惠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张某基身为不直接抚养张某的生父,应当定期向张某惠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张某惠未提交证据证实张某基的收入情况且张某基自述其无稳定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三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张某基无法证明曾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或履行过抚养义务,其要求免除女儿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和主张该部分抚养费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 分析
1.追溯抚养费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不得适用诉讼时效。除了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进行规定,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同样也对此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用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并非诉讼时效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如果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助长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拒不支付扶养费的风气,因此,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同样的,赡养费、扶养费也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特殊的请求权,因此也不得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