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曾女士和郭先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0年6月9日购买房产一套,购房款与房屋贷款均由郭先生的父亲出资,2011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现双方因感情破裂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现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该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郭先生父母出资支付购房的首期款及支付提前还贷款时,虽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则该部分款项依法应当视为郭先生父母单独对郭先生个人的赠与,此部分转移到房产的价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曾女士与郭先生签订婚内协议,约定房产及装修、家电、家具归双方共有。如果相关的协议能够视为郭先生将受赠的财产再转赠与曾女士,则因为双方签订协议的当时至双方因离婚纠纷诉至本院的两年多三年时间内,双方均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本院采纳郭先生的抗辩意见,即使郭先生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在房产的登记所有权转移之前,郭老师已经明确表示予以撤销,故有关的产权未实际发生转移,但是对于曾女士与郭先生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产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曾女士提出将房产拍卖后分配所得款项,但本院不予支持,该房产为被告父母出资支付首期款以及提前还贷款,两老的赠与行为,对于曾女士、郭先生及其子女解决居住问题,且在郭先生父母退休年迈时觅得一落脚处的意图十分明显,如果将房产拍卖,则严重违背两老上述意图,亦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本院确定房产以归郭先生所有,由郭先生向曾女士支付补偿款的方式进行分割。
三、专业分析
1.夫妻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一旦赠与人反悔,受赠人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了吗?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物权变更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动产物权变更以交付为准,交付完成的同时物权变更也已经完成;不动产物权变更以登记为准,只有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物权变更才算完成。因此,如果物权没有发生转移,那么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所以为了受赠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的方式是签订协议后第一时间进行公证,并且及时完成物权变更手续,这样才能更好地把协议约定的内容固定下来,防止之后赠与的一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