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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金燕原创: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一定不可以要求分割吗?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要视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并不是说房产购买于结婚登记之前,就当然属于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婚前全款购买,或者婚前贷款但已经全部还清


(一)法院对该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


因为购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所以一般情况下,该房产会被认定为房屋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一般不得要求分割。


(二)是否有机会争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方配偶在婚后签订财产协议或者赠与协议,约定另一方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可以视为产权登记方配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另一方配偶也因此对该房产取得了相应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了协议,但没有去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产权登记方仍然是可以反悔的,即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其有权撤销赠与,那么另一方配偶也就不能对此主张权利了,所以如果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切记最好将协议进行公证并且尽快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夜长梦多。


二、一方配偶婚前购买,婚后还贷


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登记方配偶往往会主张贷款系其一人独自偿还,另一方配偶并未承担过相应的义务,不同意将婚后还贷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事实上不管另一方配偶是否参与了还贷,如果产权登记方配偶无法证明还贷的钱款完全来自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与夫妻共同财产有任何混同,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还是会认定为还贷的钱款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非产权登记方配偶有权请求要求分割该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因为在婚后还贷部分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那么作为非产权登记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自然可以要求分割婚后还贷的钱款。


同时,法院在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时候会考虑物权公示原则、相关手续操作的难易程度等,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产权登记方配偶所有,由产权登记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予以折价补偿。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钱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