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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唐嘉祺:一方因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怎么办

案情介绍


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马某称与郑某在相处过程中发现与郑某性格合不来,要求终止恋爱关系,但郑某以分手则不让马某再谈恋爱及损毁马某名誉相要挟,致使马某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于2015年4月14日与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6月14日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即分居,并没有在一起生活,马某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身心疲惫,无法与郑某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原告在结婚登记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以原告的名誉、身体健康及其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撤销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要旨


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誉、身体健康及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该一年期间自受限制一方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撤销权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在可撤销婚姻纠纷中,撤销权人单方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将使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被撤销,涉及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故为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以及对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其婚姻。


  在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下,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后,若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这是由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等问题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问题,而是当事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其他相关民事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对该类争议进行审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对婚姻事项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无权对其他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一方因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