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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如何维权

案情概述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求:


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方净身出户(带衣物和日用品走);


2.    判决王某2(指非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迁走户籍,与原告再无任何关系;


3.    判决王某3(指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方承担一半抚养费;


4.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对王某2四年的抚养费48000元,生育费5000元,保姆费5000元,共58000元,一次性付清;


5.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一次性付清;


6.    判决被告承担亲子鉴定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    被告对原告表示歉意,被告并不是故意伤害原告,怀上孩子是意外,因为被告当时出了车祸导致骨折,意外怀孕后如果流产会导致被告身体恢复困难,所以被告当时就生下了小孩王某2;


2.    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净身出户。孩子没有地方可迁户口,孩子还小,还要上学,被告不同意将孩子王某2的户口迁出去,被告可以承担王某2的费用;


3.    王某3一直跟被告生活,之前和原告离婚时也是被告带回北方生活了几年,原告性格不好,且原告是男性,被告希望王某3随被告一起生活;


4.    被告对原告请求赔偿的费用及孩子出生后产生的各种费用均不清楚,原、被告双方都出了抚养费用,被告不同意赔偿;


5.    被告不同意精神损失费,被告也是受害者;


6.    亲子鉴定是原告自己去做的,被告没有义务支付。


裁判要点:

 

1.    原、被告虽系自愿复婚,但婚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间发生矛盾,失去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信任与尊重,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2.    对于被告所生之女王某2,原告主张王某2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可依法推定王某2与原告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3.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所生之女王某2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


4.    关于婚生女王某3的抚养问题,本院考虑原、被告目前的工作、生活条件,认为其由原告抚养为宜,王某3的抚养费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5.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对王某2四年的抚养费48000元、生育费5000元、保姆费5000元,共计58000元,本案中,被告认可生育费为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保姆费为2500元,原告对保姆费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予以采纳。


6.    王某2与原告并无亲子关系,原告已抚养王某2三年,原告请求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返还抚养费共计48000元,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36000元。


7.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亲子鉴定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隐瞒王某2并非原告亲生的事实,存在过错,原告为查清事实真相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提供了有效发票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8.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被告所生之女王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3.    婚生女王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1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至王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


4.    被告有探望婚生女王某3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5.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抚养费36000元、生育费5000元、保姆费2500元,三项共计43500元;


6.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所花费的亲子鉴定费1500元;


7.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8.    原告与被告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


9.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    为何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生育费、保姆费等费用?


由于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显示,原告和王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被告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也就是说原告与王某2原本既非亲父女关系亦非养父女关系,因此法院可以判定原告与王某2之间自始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对王某2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然而其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王某2在此期间得到的抚养费可以视为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被告作为王某2的法定监护人,理应返还这段期间原告在王某2身上所花销的费用。

 

2.    为何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又是多少?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第三十六篇案件所示:男方经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是要求女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该诉求最终得到了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的支持。该案件入选为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然而当一方得知一直养育的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孩子,对其精神是会造成严重伤害的,因此该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是正当合法,法院可以予以支持的。在本案中,原被告的情况与典型案件的情形十分相似,因此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于情于理的。


无过错方除了发现孩子非亲生导致精神遭受伤害,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外,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均可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另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在法律上是有相关指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相关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金额的确定可以依据这一条款进行主张。

 

3.    为何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支付亲子鉴定费用?


       因为被告向原告隐瞒了王某2并非原告亲生的事实,存在过错,亲子鉴定是原告为查清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同时被告没有证据可证实该鉴定报告结论不实,故原告为查清事实真相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小贴士

 

当你怀疑孩子非亲生时,建议你马上进行亲子鉴定,若鉴定结果显示你和孩子并不存在亲子关系,你可凭借鉴定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认定你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你不仅能在离婚诉讼中取得主动权,离婚后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甚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此前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