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郝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后协议离婚。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蒋某开始交往,交往期间,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支付蒋某款项百元至20余万元不等。其中有二十余笔款项显示金额为“520”、“1314”、“3344”。郝某与程某离婚后,获知前述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程某与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蒋某返还前述赠与款。
裁判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程某与蒋某在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程某在此期间与蒋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程某支付给蒋某的款项中有多笔一般公众明知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款项,蒋某多次接收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由此可以认定程某、蒋某之间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经济往来,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款项性质,程某给蒋某的款项构成赠与。程某在与郝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郝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蒋某,严重损害了郝某的合法权益,蒋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程某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蒋某应予返还。
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驳回蒋某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具有忠诚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存在情感上的背叛,更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任意处置的行为,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存在合法财产权利被他人侵害的风险。
本案中,鉴于程某赠与蒋某的款项属于程某与郝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程某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为此,认定程某与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蒋某应当返还因前述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从而旗帜鲜明地对违背忠诚义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赋予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合理途径保障其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具有维护家庭伦理、正面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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