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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夫妻二人离婚仅意味着夫妻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意味着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也就此割裂,而且笔者也相信“天底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也正因如此,在许多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大的便是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谁的问题。然而,最终无论抚养权判归哪一方,另一方心中定存些许的不甘,离婚后很大可能会希望再尝试一次,向法院诉请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没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呢?下面我们一起看几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案例1:(2020)皖0421民初2632号

 

 案情概述:原告向法院诉请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判决变更为原告所有,理由是:原被告两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从办完离婚手续至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在某地,婚生女的平时生活开销均由原告承担,婚生女现就读于某区第一小学,被告在明知孩子的现生活质量远远高于被告老家的情况下,要强行将孩子转入农村小学入学,且被告常年不在老家居住,置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环境不顾,使孩子的现有生活状况直线下降,为了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征询孩子意见后,依法提起诉讼。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女儿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婚生女仍由原告直接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学习;被告虽有辩解,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同时,经本院询问婚生女意愿时,婚生女作出愿意随杨某共同生活的陈述,鉴于婚生女已年满8周岁,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本院对其意愿予以尊重。故,最终判决婚生女变更由原告直接抚养。

 

案例2:(2017)鄂0106民初4046号

 

 案情概述:原告诉请法院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为被告所有。理由有二:一是原告没有固定住所,靠租房生活,最近三年来,公司业务下滑,原告工资收入降低到难以维持生计,濒临下岗,原告迫于生计无暇照顾孩子,迫不得已将孩子单独放在出租屋内,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其生命安全没有保证;二是原告由于精神压力过大,于2016年10月左右开始患病,经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及眩晕症,现身体状况堪忧,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这些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基本的正常生活,长此以往,后果严重。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经查,某市精神卫生中心、某市精神卫生中心两家医院对原告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都清楚一致地证明原告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需要长期接受系统的治疗,根据其现有病征继续抚养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不利影响。被告身体健康,现有经济条件尚可,具备抚养能力,其以现任妻子反对接受婚生女为理由及关联抗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认为,孩子是社会的未来,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孩子应当在父或母的照顾下健康成长是法律要求,且符合社会伦理要求和普遍社会大众的期待,被告面临现有境况时应勇于担当责任,对家庭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做好妻子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寻求妻子的理解与支持,否则依被告意愿而导致未成年的婚生女无人照顾,安全都得不到保证,违背法律应予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之本意,其抗辩意见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逻辑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请变更抚养关系予以支持。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变更抚养关系并不只是可以将抚养权从被告变更为原告,也是可以从原告变更为被告的。但是要达到让法院支持其变更抚养权的诉求这一步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对于未成年的孩子而言,在一个成长、生活环境里逐步适应是十分不容易的,他们虽然年纪尚小,但也是存有自我的意思,他们会在一个生活圈子中学会去交际、去体验、去感受、去成长,然而蓦然变更其生活环境的话,会需要他们重新去适应一个全新的生活环境,对于性情较为内向敏感的孩子而言,或许会产生不敢去尝试、去触碰等情形,如此一来,很大程度上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是十分严苛的。


 那么,具体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有可能实现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呢?上述的两个案例便向我们介绍了变更抚养关系成功的四种情形,分别为:自夫妻二人离婚后,孩子一直随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已满八周岁的孩子主动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原抚养孩子一方生活条件恶劣,无法维系自己与孩子二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及原抚养孩子的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成长。而这四种情况正是完美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因此,关于变更抚养关系需满足什么条件这一问题便可直接参考这一法律规定。


 另外,我们都知道,仅凭空泛的法律条文,是没有办法实现变更抚养关系这一诉求的,我们需要充足、完整的证据材料形成逻辑缜密、合理有据的证据链对诉求和事实予以佐证,这样做才有可能赢得法院最终的支持。那么关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我们可以从什么方面入手呢?下面笔者将和大家分享一下收集证据材料的方向:

 

(一)证明本人更适合抚养子女


1.本人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本人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本人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本人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本人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本人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等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孩子已满八周岁,且愿意随本人一同生活的意愿证明;


8.本人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9.能够证明本人自身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对方若存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  对方有婚外情的;


2.  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  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  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  对方有其他子女,而本人无子女的证据;


6.  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