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给债主,当债主变成自己的老公,还需向自己的老公还债吗?
案例
刘欣(化名)是一家童装店的老板,每天在自己经营的童装店里消磨时间。
2019年初,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刘欣遇到了陈东(化名),这个比自己大了一轮的男性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她眼前一亮,陈东也被刘欣的清纯美貌深深吸引,双方交往便日渐频繁,感情逐渐升温。
2019年3月,刘欣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欣便找到了陈东,陈东直接转给刘欣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欣又多次向陈东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欣向陈东借款51000元。
2019年七夕节这天,陈东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欣。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欣即与陈东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原来,刘欣一直以经营童装店为生,因近年来生意愈加不好,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陈东的借款还上了,但自己欠陈东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陈东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东、刘欣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东将欠条返还刘欣。
陈东以结婚为目的与刘欣进行交往,基于对刘欣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欣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因陈东免除刘欣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东要求刘欣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一、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婚前,陈东和刘欣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在婚后,双方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双方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
因为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二、婚后,作为丈夫的债权人声明主动放弃债权,免除妻子的还款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普通的债务关系,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是具有法律法律效力的;通俗来说,就是债主老公正式声明不需要自己的老婆还款了,放弃了讨要所出借款项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债权人不可以默认放弃债权,必须是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明示放弃债权,不再需要对方还钱。
三、起诉要回出借的款项,受3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丈夫的债权人,不愿免除妻子还款义务,则需要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追索所出借款项,超期法院则可能会不予受理。
纷纷扰扰,犹如柳絮,正是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愿每一位读者都能在感情场上如意的同时,清醒地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