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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你了解多少?

2016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出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经过这五六年的实践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现有效的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立以前,家庭暴力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渠道或者其他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私力救济往往亦是无济于事。在那时的情形下,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痛苦不堪,却又无法改变家暴现状,甚至很有可能致使家暴行为愈演愈烈,在这种处境下,会有受害者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与施暴者进行对抗,最后可能就误入了犯罪歧途,赔上了自己的下半生,实在是令人唏嘘。然而,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确立后,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或是认为有面对家暴的现实危险时,便可借助公权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而关于这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能保护的内容、保护的对象、申请的条件等在法律上、实践中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和大家逐一分享。


案例1:(2021)川1602民保令3号


案情概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工作单位大吵大闹,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使申请人腰、脖子、手臂多处受伤,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行政处罚了被申请人,并于当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范某1多处软组织损伤,腰部疼痛,建议门诊随访,被申请人的言行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人生损害及威胁。最后法院判决: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


案例2:(2021)苏0509民保令7号


案情概述:申请人称其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跟踪、骚扰申请人,发短信威胁、恐吓、辱骂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在申请人婚前购买的房屋内,每日辱骂申请人,并威胁要杀害申请人,种种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最后法院判决: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案例3:(2021)桂0681民保令3号


案情概述:申请人称其起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在2015年查出有患有某疾病,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离婚,贵院已经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情绪激动,说申请人想他死,要死大家一起死,说他要是得不到儿子就毁掉儿子,万一申请人和儿子都感染某疾病后果是无法想象的,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及诉讼顺利进行,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后法院判决:禁止被申请人殴打、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儿子。


通过上述三个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来看,我们可以得知,该保护令的保护对象不仅是遭受伴侣家庭暴力的一方,还包括受到家庭暴力影响的家人及相关近亲属


再者,根据三个案例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总结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      严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其近亲属进行暴力威胁;


2.      严禁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妨碍申请人以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


3.      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严禁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4.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得私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5.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责令被申请人搬离共同住所;


6.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


7.      其他相关的保护措施。


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是轻易能够申请获得的,正如:


案例4:(2020)闽0823民保令1号


案情概述: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的离婚纠纷案贵院已经受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经常酗酒,动辄殴打申请人,并经常跟踪申请人,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后,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放弃离婚诉讼请求。但是由于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骚扰、跟踪、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5:(2020)苏1002民保令2号


案情概述: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在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前,被申请人有家庭暴力行为,多次殴打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有酗酒恶习,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应诉离婚后,被申请人会严重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曾四次向派出所报警,警方依法出警。但由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因家庭纠纷多次报警,接处警记录并未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暴力行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没有居住在一起,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通过案例4不难看到,即便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没有充足、严谨的证据材料对所述事实进行佐证,那么仅凭空泛的法律条文,诉请亦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另外,通过案例5我们还能发现,若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不能直接有力的证明受害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是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亦是没有办法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然而,在现实当中,相较于其他案件类型的证据收集,家暴的证据收集那可谓十分艰难。因为在“家庭”这个相对隐私、封闭的环境中,取证已经十分困难了,再加之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在场的往往只有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小可能性能够直接搜集证据以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甚至还有部分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或是羞于启齿,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没有保留医院诊断病历或是拍摄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如果这暴力行为是精神暴力,那么搜集证据将会是难上加难,因为这种精神暴力实质上是属于隐形暴力,虽然在表面上没有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伤害,但是却严重损害到受害者的心理健康。


那么当我们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我们可以如何搜集证据予以佐证呢?


首先,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证据保留意识。当你遭受到对方向你实施家暴行为后,要及时就医诊治,保留就医记录、医院诊断病历等文件,并拍摄暴力实施现场的照片等证据;


其次,在你遭受暴力行为时,要及时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当警察进行询问时,要积极配合警察的工作,将你受到家暴行为的经过详细、客观的进行陈述;


再者,如果有可能的话,还可以在家中安装监控,如此一来若对方继续对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将有直观的视频文件予以佐证;


然后,如果对方家庭暴力行为十分恶劣,导致你们所在的居委会或是邻居都有所耳闻,那么可以请求他们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


最后,如果遭受的是精神暴力行为,那么便只能委托专业的心理医学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否则将难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