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诉讼离婚有基本的四个法定事由,其中前三个均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或是双方存有严重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如果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均不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一方希望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形下,希望离婚的一方大概率会选择搬离共同住所,分开居住生活,从而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事由,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有没有必要签订分居协议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分居协议”?分居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然而在立法上,分居协议等相关内容还未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过。目前英美国家都普遍承认分居协议的效力,允许夫妻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就婚姻财产和其他财产的划分、婚姻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并就夫妻间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经法院批转,同时还会决定家庭的住址、保险范围、养老计划、退休计划、纳税计划以及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相关的其他问题。而现如今在我国,分居协议的签订也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频繁出现,只是效力方面的问题尚未得到官方回复,因此,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真实的司法案例看一下实践当中分居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案例1:(2020)湘0104民初2533号
案情概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于是在2018年9月7日签订了《分居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分居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在此期间双方应冷静思考婚姻之继续与否,分居结束后双方可选择自愿恢复正常夫妻关系或离婚;协议对双方居住地点和子女抚养以及分居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任何一方不得出轨等做了约定。在分居期间,原告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正式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分居协议,从协议书内容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存在,对婚姻是否解除留有余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愿意搞好家庭关系,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机会,同时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故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2:(2019)赣0702民初6485号
案情概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以及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于是在2012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分居协议》,协议书内容为:1、分居期间,协议人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2、各方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为双方共同财产;3、各方产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4、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原、被告双方均在协议末尾协议人处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分居长达六年有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长达数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能够发现,分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直接满足离婚的法定事由的情形,亦不意味着签订了分居协议后,离婚诉讼中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诉求一定会得到支持,离婚的诉求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是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提及的相关离婚法定事由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决定分居后是否还有必要签订分居协议书呢?笔者认为还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如果是双方离婚意愿均不是很强烈,但需要一个缓冲思考的时间段,那么分居协议书的签订便可以做到缓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离婚。分居可以使夫妻双方暂时分离,各自冷静,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并反省除离婚外是否有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可以使当事人事前体验离婚后所必须面临的单独生活及有关子女抚养、安排等问题,评估自己是否有办法可以去适应离婚后的生活。
其次,分居协议书的签订可以给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方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
最后,分居协议书还可以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的作用。通过前述的法律条文可知,民法典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标准,在此条件下若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诉请离婚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时间的长短,纯属个人隐私,当事人通常很难举证,从而使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陷于非客观性的境地,阻碍了离婚案件的公正审理。倘若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之前,签订了书面的分居协议,正好为分居事实的认定提供了证据上的支持。
另外,关于分居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分居的期限。应以三个月至两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2. 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
3.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4. 协议中要说明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5. 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协议的签订,应当保证协议的内容合法、完整、真实,而且没有争议,倘若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词文表达有误将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协议人的利益,因此,倘若您有制定分居协议的需要,最好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