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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金燕原创:患有精神病的一方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一、 案例简介


王女士和郭先生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5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10月23日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10月26日生下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王女士开始出现神经疾病症状,因严重精神障碍,2014年2月13日,王女士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16年过年期间,郭先生将王女士送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6月,郭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请求,同年8月25日,王女士在市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元宵节后,郭先生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7年4月28日,王女士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为自己,变更完成后,王女士的父亲作为王女士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郭先生支付离婚前的生活费9000元、在住房、生活、医疗等方面的一次性补助40000元。


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自2016年春节起在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郭先生同意离婚,故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王女士现患有精神疾病,无生活来源,亦无能力照管孩子和负担抚养费,故婚生子跟随郭先生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由郭先生承担。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于王女士现在患病无生活来源,且生活不能自理,王女士要求郭先生支付离婚前的扶养费应予支持。

 

王女士现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依据双方的生活情况及离婚后王女士的生活自理能力,郭先生应在住房、生活、医疗等方面一次性给予王女士适当帮助。

 

三、 专业分析


(一)      一方配偶有精神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答:从法律规定上看,虽然患有精神病一方配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其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仍然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只是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当其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时,需要有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配偶,因此,若患有精神病一方配偶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另一方配偶因为是案件的相对方,是不得作为代理人出庭的。所以若患有精神病一方配偶想要起诉离婚,那么首先要向法院请求变更监护人,实际监护人可以像本案中王女士父亲所作的一样,将自己变更为监护人,变更后,监护人就可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了。

 

(二)      患有精神病的一方配偶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帮助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配偶在离婚时确实生活困难的,是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的,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帮助的方式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实践中法官有相当大的裁量权:是否判决支付经济帮助,具体帮助的方式和金额的金额都是由法官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