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更迭,大家的维权意识和独立自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以往出于维系家庭的完整,亦或是“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意识,导致许多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人不敢发声,不敢维护自身的权益,而现如今,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群体不再困于陈旧的思想,选择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例如提出离婚,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等。但是,或许出于种种原因,家庭暴力受害者暂时还不能或是还不愿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还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家庭暴力,一般可以称为婚内侵权行为。而婚内侵权行为除了有家庭暴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以外,还包括了侵害一方基于夫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和共同财产权的行为,而对于遭遇到后者这两种行为应该如何去维权的相关问题,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进行过讨论,所以在本文中将主要和大家一同了解一下婚内遭到侵害人身权行为后,可以如何维权。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得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受害者不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说,根据这一款规定来看,似乎夫妻之间的人身伤害都没办法进行维权了。但是其实并不然,因为据前述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到家庭暴力属于婚内侵权行为,虽然婚内侵权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亦是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的,因此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参照上述法律条文,对于婚内侵权行为来说,主要适用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这四种。
首先是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指的是让家庭暴力施暴者立即停止对受害者的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必要时法院可以强制制止施暴者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更为具体的做法便是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让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或是认为有面对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借助公权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另外,关于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畴等相关内容,可以查阅此前的文章进行了解。
其次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的是受害者的人格权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施暴者以特定的方式消除对受害者的人格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及时帮助受害者恢复名誉。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受害者遭受的是冷暴力或是软暴力的情况下。
再者是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指的是发生了家庭暴力行为后,施暴者对受害者一方做出书面或是口头上的道歉,最好是书面上的道歉,例如写下保证书、自白书等等,因为书面道歉有着纸质载体,更容易被保存下来,倘若今后走到诉讼那一步时,书面道歉将可以作为一份很好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受害者如果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仍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很大可能是因为在受害者角度来看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较小,因此其仍愿意给予对方一次机会维系、修复这段婚姻,而在这时候,赔礼道歉这一方式便可充当一个很好的调和剂,既能表达出施暴者真诚的歉意,又可让受害者心理上得到一丝安慰,同时这一承担方式操作性相较其他而言更为灵活、方便。
最后是赔偿损失。根据前述的条款我们可以知道,家庭暴力受害者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提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者不能要求施暴方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知,家庭暴力受害者仍是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的,只不过依据的条款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而已。另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道:“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关于前述的赔偿费用的支付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施暴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