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
案号:(2020)京0105民初98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
原告诉求:1. 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如果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原告要求每两周探望婚生女一次,每次一天。
3.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按照房屋净值(市场价值扣除剩余银行贷款)的一半补偿原告。
(2)双方名下存款、公积金、理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8年原告在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贵院以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再次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无任何挽回余地。
被告辩称:
1. 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2. 不同意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要求归被告抚养。
3. 关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购买房产时双方各自出资及物权登记情况,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房屋应该判归被告所有。
4. 原告应当支付自双方分居开始至离婚判决生效前的子女抚养费,按照每月7500元计算(每三年按20%比例递增)、截止到判决生效预计至少为30个月,抚养费数额应为22.5万元。关于孩子在成年之前的抚养费,被告有理由认为离婚后原告将更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费135万元,加上之前两年多的婚内抚养费累计为157.5万元。
5. 对于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后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法定义务之举,如原告名下经查实确有存款、无论是否已经转移被告均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予以平分。
6. 原告婚内与其他女性存在暖昧关系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原告作为过错一方应当对被告进行损害赔偿5万元。
7. 原告应支付被告物质帮助费36万元。
裁判要点:
1. 原告在婚姻期间投保的人身保险具有财产价值,财产价值部分应予以分割,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保单现金价值,对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本院按照已交保费金额6万元确定该保单的财产价值,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折价款3万元,此后该保单的投保人权益由原告享有。
2. 原告的银行账户余额21411.89元、余额宝余额46.27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811.39元,共计24269.55元,被告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半折价款12134.77元。
案件分析
1. 上述案件中,从裁判要点及判决结果可以看到,人身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予以分割了,这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呢?
答: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条款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人身保险结合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可以得知,该保险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两项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此进行分割。
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通常是不可以提现分割住房公积金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提现有严格的规定,而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之一,因此,离婚时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不能提现给对方进行补偿。那么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补偿应当如何执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
(1)对公积金做出分割,但暂不执行,等条件成熟可以提取时,再由拥有该公积金账户的一方补偿给对方适当比例的金额;
(2)按照公积金的数额,对公积金进行分割,但是并不是直接分割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而是判决持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2.“五险一金”中除了上述的两项可以予以分割以外,还有哪些是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呢?
答:首先,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的财产必须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者结合上一问答中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除了人身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外,“五险一金”中还有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进行分割。另外,失业金也可以视作是对于工资收入的另类补偿,因此可视为婚后工资的一部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进行分割。
此外,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五险一金”中是所有部分的财产都能在离婚时请求分割吗?有哪些是会认定为是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以得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是由于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根据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因赔付、报销所获得的金额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另一方面,生育津贴是国家对女职工提供的专门保障,目的是为了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具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因此,对于这一部分财产也应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