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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同居期间遭受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家庭暴力”一次根据字面意思来看,指的是在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然而在婚姻家事领域中,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关系,那便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实际生活中会以夫妻名义相处,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双方又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同样两人的“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从字面意思来看,同居关系的双方即便一方遭受另一方的暴力行为似乎也不属于“家庭暴力”,但是在司法中是否真的如此呢?

 

首先,我们通过与家庭暴力行为最为相关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附言内容可以得知:“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的当事人遭受到另一方的暴力行为时,也可以运用《反家庭暴力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去年年末时,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这么一个案例——同居中遭家暴可申请保护令。


该案例的具体情况是: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法院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三、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而这一案例之所以被视为是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是在于该案件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这案件很好的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案例的处理方式的公布,一定程度上也是给今后遭遇到类似情况的受害者一个指引和参考,鼓励她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切勿以暴制暴,赔付上自己。

 

然而,当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遭受到暴力侵害时,除了可以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来保护自己以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可以适用。


好比如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就是说,有着足够的证据证明暴力实施方对暴力受害方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拽、殴打等行为,但却又未能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程度,那么经警方确认后,便可以对暴力实施方采取拘留、罚款或警告的处罚。


另外,如若暴力实施方对暴力受害方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对暴力受害方已经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的话,暴力受害方便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对暴力实施方进行追诉。

 

然而,我们也知道,在诉讼中家暴行为是十分难举证的,从而也导致了家暴行为的难认证,对于存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都是十分困难,更何况只是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了。


而且,对于存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遭受到家庭暴力行为后,其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对于没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她们仅是同居关系,在这期间两人的财产是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因此在非婚同居财产诉讼中,暴力实施方并不会有什么经济上的损失,同样的暴力受害方也不会因为遭受到家庭暴力从而可以多分得财产或是得到损害赔偿之列的。由此看来,非婚同居中暴力实施者所遭受到的处罚相较于婚姻关系中暴力实施者而言是大大降低的,但是即便所惩罚的力度不重,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也不能忽视对暴力实施者实施暴力的证据收集。


通过资料的查阅,还发现了湖北省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了《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其中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保护令的失信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同年12月1日贵州省亦通过了《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违反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将家暴实施者列入失信名单的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依法惩治家暴实施方,同时还能够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震慑力。而通过前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非婚同居的暴力受害者亦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因此,这一惩治手段对于非婚同居期间暴力实施者亦是适用的。另一方面,将暴力实施者列入失信名单这一做法,对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还有一个好处,那便是可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前了解到另一方是否曾经有过家庭暴力行为,从而悬崖勒马、及时止损,也能一定程度上达到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