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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


这段期间,“杭州保姆纵火案”、“林生斌事件”等等相关话题重新回到了我们的视野,目前这事件的相关信息仍像是拼图零件,正在一片片的出现在众人的视野,逐步拼凑出事件的脉络。据笔者印象里,这件事情重新回归人们视野里的起因除了林生斌再次娶妻生子以外,便是据某爆料称林生斌并没有将其前妻的死亡赔偿金分给其前岳父岳母。因而,笔者想在本文中和大家分享一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如何进行分割的。


首先,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几个较为典型的司法实践案例:

 

案例1:(2019)皖12民终1296号


       案情概述:死者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死者与朱某芝系夫妻关系,死者与朱某芝共生育朱某、朱某俊、朱某胜3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共赔偿死者家属数元。上诉人朱某认为被上诉人朱某芝年老体弱与分割朱某母亲的死亡赔偿款无任何关联,一审法院认为朱某芝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判决给予朱某芝70%的份额明显过高,显失公平;上诉人朱某同样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朱某胜并未尽较多抚养义务,一审判决朱某分割的比例仅5%明显过低。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因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比照继承法合理予以分割。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其共同生活的丈夫朱某芝,且朱某芝是已接近70岁的老人,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应予以多分,故酌定分割70%。朱某胜未结婚,过去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照顾,酌定分割20%。朱某已出嫁多年,对父母尽了部分抚养义务,故应适当减少朱云的分割比例,酌定分割5%。朱某俊未和父母共同生活,又长期在外地工作,对父母尽了部分抚养义务,也应适当减少朱某俊的分割比例,酌定分割5%。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2:(2018)京02民终11500号


       案情概述:上诉人李某是死者的妻子,上诉人刘某是上诉人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被上诉人张某是死者与前妻所生之女。死者于工作时摔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于是张某、李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死者死亡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该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刘某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刘某是否有权参与分割死亡赔偿款以及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死亡赔偿金(款)分配协议书中死亡赔偿金(款)分配部分是否有效。

 

        第一,刘某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当结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或死者对刘某进行了长期的经济与精神上的抚养;另外,刘某的档案中也没有与死者有关的信息,刘某对李某再婚一事持排斥态度,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死者被动的承担了刘某的抚养费而认定死者与刘某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故刘某非继承法规定的死者的继承人,无权参与分割死者的死亡赔偿款。

 

第二,李某、张某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死者的死亡赔偿款应为李某、张某共有。两人之间签订的死亡赔偿金(款)分配协议书中死亡赔偿金(款)分配部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3:(2019)豫07民终862号


       案情概述:死者与上诉人是再婚夫妻关系,死者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孩子,上诉人与前夫生育了两个孩子,死者还有一位年迈的母亲在世。上诉人认为其与死者关系最为密切,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高于其他权利人,所受打击、精神痛苦更大,故其应适当多分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参与分配的人员及分配原则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的抚慰,本案中,死者母亲、死者与前妻所生育的两个孩子及上诉人均系死者的近亲属,应予均分。同时,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该款项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适当分割。本案中,死者母亲、死者与前妻所生育的两个孩子及上诉人均系死者近亲属,系继承法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四人均无证据证明与死者的亲疏程度,故一审法院对死亡赔偿金在四人当中等额分割。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的事实,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因为死亡赔偿金的获得不是通过死者生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获得的赔偿

 

其次,正因为我国尚未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为何,所以会产生上述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根据上述三个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来看,可以简单总结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死亡赔偿时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第二,死亡赔偿金应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资质原则,根据当事人之间制定的有效协议进行分配;


第三,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三种方式来看,无论是运用哪一种分配方式,在“林生斌事件”中,亡者朱女士的父母均有分配这笔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只是分配的比例会有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