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父母,因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无法继续,夫妻离婚后,如何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孩子不是皮球,作为生父不仅没有尽到抚养、监护义务,还有虐待、遗弃之嫌?法院出手了!
基本案情
李某(女)和王某(男)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雅,2014年6月生下儿子小文。2016年,双方离婚,根据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儿子由男方抚养。
因为孩子年龄太小,离婚后,双方继续以离婚不离家的方式照顾两个小孩,但仍经常因小孩抚养等问题发生争吵,多次报警。
2021年2月,李某离家,由王某独自抚养7岁的小文。但王某经常让小文一个人在家,上下学也不接送,未尽到抚养、监护义务。暑假期间,小文经常给姐姐打电话,称独自一人在家害怕,没有吃饭,手里又没钱。8月下旬连续几天,小文一个人在肯德基某门店一直待到打烊,工作人员联系王某,对方称人在新化,让小文自己回家或者报警送派出所。
平时,王某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发泄到小文身上,把小文两边脸颊打至红肿。一次,王某将小文放在栏杆上恐吓,并拍照发至女儿的班级家长群,和李某在群内发生激烈的言语争执。还有一次,王某因与李某之间的矛盾,直接将小文放在李某租房外的过道地上睡了一晚,后经邻居报警送至派出所,人在株洲的李某才知晓原委,接回小文。
2021年9月,李某将小文接回汉寿县娘家,现在小文在镇上小学读一年级。李某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文的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庭向李某释明,因其起诉状中陈述被告有虐待、遗弃小文之嫌疑,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况,可向公安机关控告,也可代小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经申请,法院为小文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被告在单独抚养小文时未尽到抚养义务,有时将自己的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殴打小孩,或因与原告的矛盾将孩子留在派出所、肯德基让孩子处于不安状态中,或外出将孩子一人留在家中吃外卖甚至饿肚子,诸如此类情形均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要知道小孩不是机器,不是充好电、加满油就能平安健康长大,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被扶养人小文的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小文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关于小孩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根据小孩的成长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至小文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无论是单身抚养还是再婚时,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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