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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典”法(十) | 上门女婿要改姓?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姓氏。

 

        一、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是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的重要体现。本条实际上也是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关于姓名权问题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化。

 

       二、姓名权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形式。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妻从夫姓,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之前,有的妇女甚至没有名,如“赵钱氏”谓钱姓女子嫁给赵姓男子为妻。近现代婚姻立法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原则,夫妻之间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而各自使用自己姓名是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特征。

 

       三、男方姓名权也需要同等保护。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已经实现丈夫和妻子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立法目的。需要注意的是,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生活的情形,即传统的“入赘”,对男方姓名权的同等保护,也是夫妻姓名权平等的具体体现。

 

       本文来源于: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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