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常识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婚前说好“我养你”,婚后却变成“我借你”,听听律师的专业看法

近日,陕西西安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她老公:第一,结婚前说好了“男方养女方”,所以结婚后女方就生育孩子且在家全职带娃,当女方找男方索要500块生活费时,被男方要求须出具借条才给钱,当初说好的“我养你”变成了“我借你”。第二,男方多次家暴女方,但女方每次都选择原谅,但没有换来男方的痛改前非。

 

此时,引发广大女性网友的热议。站在女性的角度,很多女性表示以后找老公时不要轻易相信那一句“我养你”,女性在婚后最好还是要有自己的一份事业,这点我是认可的。

 

但是站在每年经办上百起婚姻家事案件的离婚律师的角度来看,更多想给大家分享两点法律上的干活知识,教你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女方为了跟男方拿到生活费,不得已向男方出具的借条,是否需要还

 

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内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内取得财产一般是共有属性。那么很多人会疑惑,既然财产是共有的,那就根本不存在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宜,更多是形式上或仪式上的存在,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不同。

 

但是,与普通人理解相反,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和实践实践情况,法院是支持认可夫妻间的借条存在,借款方需向另一方返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八十二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认定夫妻间的借款成立,前提须满足两个条件:

 

1、出借款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出借款项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后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或婚前个人财产)的,则直接按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不因双方之间是夫妻关系而消灭,也不因款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即借多少,还多少。

 

2、借款用途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活动、共同生活事务,则借款主张不被支持。


对于如何界定经营活动或事务是否为“一方个人”,可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反之则理解是用于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事务:


(1)借款后用于投资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


(3)实际的经营过程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5)出借一方是否从借款中获得收益。如夫妻中一方以借款名义向另一方取得资金后购买了房产,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购置房产的行为并非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


(6)其他个人事务,可用排除法加以判断,若用途是属于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如赡养双方父母、共同抚养小孩等,或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则一般不为个人事务。


(以上判断情形参考自 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

 

  根据以上情形指引,以及再根据西安主妇在网上公布的事实情况和借条具体内容,其在借条中国虽写明了借款用途是“用于个人事务”,但是若西安主妇能举证证明其所“借”款项实际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抚养孩子的开支上,那么,该借款则不成立,女方不需要偿还款项。


二、女方被家暴,如何在法律层面有效地取证,才能得到法官认定


西安主妇称其被男方多次家暴,甚至有三次当着孩子面打她。但是在实名举报的视频中,尚未看到女方提供实质性的被家暴证据。作为一名离婚律师来说,替她感到很可惜,若事实上被家暴多次,更应该有取证意识,没有证据支撑的“真相”,仅仅只是生活上的“真相”,而非法院认定的“真相”。


因此,当遭遇家暴时,无论是否事后会原谅对方,发生被家暴时,务必要先这么做:


 1.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做笔录并对笔录拍照。警察上门前后手机一直保持录音状态;


 2.向居(村)委会、妇联、街道处、工作单位等第三方中立机构寻求帮助;


 3.遭遇暴力后,及时就医,保留就诊记录,如病例本、疾病证明、诊断报 告书、医疗票据,这些极其重要;


 4.保存好受伤照片、视频、伤情鉴定书等,尽量上传云端备份;


 5.尽量要求对方出具悔过书、保证书并且保留好;


 6.在家里安装摄像头(具备夜视、有声拍摄、云端存储)等,提前为下一次家暴做好证据搜集准备;


 7.离婚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