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1999年5月,王女士与岳先生登记结婚,2000年4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岳某,现已成年。2011年9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10月17日,双方复婚。2011年3月14日,王女士和岳先生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约定位于净月旅游开发区丽江蓝湾小区的房屋归王女士单独所有,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2011年9月26日,岳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于女方无正式工作,抚养孩子需要很大一笔开销,故婚前的一套房屋景阳小区XX栋XX室归女方所有。”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缔结婚姻系男女双方的自由,离婚亦是婚姻双方的权利。王女士与岳先生现均同意离婚,对王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位于净月旅游开发区丽江蓝湾小区房屋的归属,王女士与岳先生于2011年3月12日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庭审中岳先生对该房屋归王女士所有无异议,并同意协助王女士办理更名过户,对王女士的该项请求予以准许。关于位于绿园区景阳小区房屋归属,王女士与岳先生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由于女方无正式工作,抚养孩子需要很大一笔开销,故婚前的一套房屋景阳小区17栋610室归女方所有。”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9月27日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岳先生应当履行该协议,协助王女士办理更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岳先生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作出正确的判定,其现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对其辩解不予认可。
三、专业分析
(一)夫妻双方为了买房而到民政局离婚,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是否能因为双方当时是假离婚而无效?
答: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因此如果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并且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了,那么这份离婚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作为当时双方对财产分割所达成的约定。当然如果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份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法院也是有可能对该份离婚协议的效力重新进行审查认定,但所需要的证据一定要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否则是很难推翻该份离婚协议的。
(二)只要双方签字确认,离婚协议就生效吗?
答: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才生效,离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以双方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签订协议后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即使双方签字了,因为最终没有离婚,该协议也不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而且,现在在民政局离婚,还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因此如果双方只是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经过30天冷静期后没有去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也是没有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