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谈恋爱的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基本事实
经查,黄某某出生于2002年11月17日,在2018年8月份与林某某(在逃)相识后,因没有钱用,便跟随林某某一起赚钱。2018年9月初,林某某安排黄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在酒店发生了性关系,严某某支付了1000元钱给黄某某,黄某某将钱交给了林某某。随后,林某某安排黄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与严某某接触,以便骗取严某某的钱财。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黄某某多次与严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取严某某的信任。同时,在林某某提议并指导操作下,黄某某配合林某某先后以“到长沙培训”“做宫外孕手术”“入股美容店”“缴纳保险费”“去三亚培训”“患心脏病需要治疗”等名义,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严某某的钱财。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林某某处于主导控制地位。为便于操作,林某某通过其他从犯购买并控制了多个微信号,冒充黄某某与严某某联系并索要钱财,还通过另一个从犯冒充警察编造黄某某要跳楼的信息给严某某施加压力。而黄某某明知林某某冒充其与严某某联系实施诈骗,仍多次按照林某某的意思与严某某通话,帮助林某某实施诈骗,黄某某十六岁之后诈骗严某某累计金额为207131.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131.4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黄某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实施部分犯罪事实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又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情节,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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