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另有房贷20万元,由双方共同归还。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的房贷由王女士偿还,王女士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5万元。2020年4月,王女士筹钱归还了房贷,并支付给陈先生补偿款15万元。之后,王女士要求陈先生配合履行产权过户手续,陈先生屡次找借口,并以房产已升值,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指出:房产本就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离婚时也曾提出房产归陈先生所有,由陈先生承担房贷,并一次性补偿给王女士12万元,遭到了陈先生的拒绝。
当时陈先生认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拿不出那么多钱,才约定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还多给了陈先生3万补偿款,即便是现在房产有所升值,也不能成为拒绝过户的理由。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与陈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且王女士把一次性的补偿款给付了陈先生,陈先生也没有任何异议,且陈先生也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的证据,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王女士所有。即便是离婚后房产升值,也不能成为陈先生反悔的理由。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同时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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