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在两人购车、购房、生孩子、创业等情形下,多次转账一百余万补贴小两口,离婚后男方一家主张转账属于借贷,女方应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债务进行清偿,女方则认为男方父母的借款属于赠与,遂双方诉至法庭。
一、案情介绍
万某(女方)与赵某(男方)于2014年3月12日结婚。2020年8月18日诉讼离婚。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曾多次转账给小两口。在庭审中,男方父母出示了7张借条,借条都是男方所出具,以男方为借款人署名。7张借条分别载明借款金额:“用于购买房屋四十多万多、购买车辆十万、办理房产证两万五、装修房屋二十九万、男方创业十七万九、女方生产三万二、房子还贷二十二万三等”,总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女方提出借条为事后伪造,其父母转账的性质应当属于赠与。
二、专业分析
(一)双方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在当前⾼房价背景下,部分⼦⼥经济条件有限,⽗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成年后,⽗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母出资,除明确表⽰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二)法律对此类案件如何规定?
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婚内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属千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父母赠与时明确约定或标明该赠与是对夫或者妻一方的赠与,则该赠与财产不属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会涉及到该笔财产的分割。常见的,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夫妻购置房产出资,该笔出资对应的价值则是按照上述规则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买房、买车、生育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就本案而言父母的转账支付的相应款项发生在赵某、万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赵某与万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则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转账的用途从而认定是否是借款。将购房、购车款认定为借款,将生育费用及购买母婴产品费用认定为赠与,法律并非非左即右,如果将父母对子女之间所有的款项支出均视为是出借,显然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善良风俗之传统。
以上只是探讨司法实践中的一般情形,但实际并不仅限于以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