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枣园法庭,审结了一起情侣间的经济纠纷法官仔细梳理证据、抽丝剥茧,探求真实法律关系驳回了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的恶意诉讼一锤定音实现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吴某(男)和王某(女)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双方恋爱期间,吴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5000元让其购买手机。后双方分手,吴某要求王某还款,双方协商无果,吴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吴某主张双方不是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双方的往来款项属于借款;王某辩称吴某自愿给其买手机,涉案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同意还款。
案件审理
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对二人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甄别。法官查明,在二人恋爱期间,王某想网购一部新手机,一直没有抢购成功,吴某回复可以在实体店购买,并表态“我给你买”。
某日王某向吴某发微信“我要买手机,你给我钱,明天一定要抢到”。吴某回复“等工地开工,第一时间给你买……答应你的事必须做”。事后吴某向王某微信转账5000元,并称“赶快收吧,然后给你买个手机”。此后王某仍未抢购到手机,涉案钱款用于支付同居期间的房租、购物等开销。
审理中,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吴某起诉主张王某返还恋爱期间的出资,其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虽然能反映双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但不能证明涉案资金属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恋爱期间王某想购买一部新手机,吴某同意给王某购买手机并多次做出表态,吴某转账给王某5000元并嘱咐王某买手机,其中并无王某向吴某借款的意思表示。
吴某主张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借款,证据不足。经全面审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钱款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吴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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