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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太简单容易吃亏

协议离婚时,很多当事人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很简单,大部分都是简单约定每月支付几百元或两三千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但是,现如今,养育孩子的费用确实很高昂的,比如各种基础教育外的兴趣班费用、培训班费用等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此下来,对于离婚协议简单约定的每月抚养费金额,往往就会出现不能够满足孩子的抚养支出,所以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也容易引发后续的抚养费纠纷。

 

本篇文章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经验,跟大家分享:虽然法律对抚养费的约定有了多项的规定,但是父母协议时依然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对抚养费进行广泛的协商。

 

一.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是给到十八周岁,但是父母协议可以约定超过18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以上是法律及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支付抚养费的年龄期限规定,法院在诉讼判决的情况下,法院需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依法判决。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包括我们经办的多数离婚调解案件中,法院支持父母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孩子的任何年龄或学习阶段。实践中,常见的约定有:支付抚养费到孩子年满22周岁止,或支付孩子到大学毕业、研究生毕业或找到工作时止。总的来说,只要双方自愿,法院均予以支持。


二.协议的抚养费范围可以超出法律规定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但是实践中,如父母双方在协议上约定了应当支付的其他抚养费用,在发生抚养费纠纷时,法院也会依据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判决。


协议约定抚养费范围时,可以考虑到目前社会生活中抚养孩子的支出项目中,更多的是在孩子的教育支出上。若双方仅是笼统地提前约定一个固定金额,对于父母双方而言都不是非常公平。因此,父母在协议时,可以参考:双方约定一个基础的抚养费金额,然后对于重大的教育开支比如择校费、赞助费、出国留学费用或者是单笔支出超过多少元以上的兴趣班费用、培训班费用等作另外的分摊约定。

 

三.协议的抚养费金额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法律还是允许父母双方就具体的抚养金额进行特殊约定。比如,一方的收入较高,月工资是5万时,此时仍然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来约定就可能不是很实际。所以,如果双方约定了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

 

.协议可以约定更灵活的支付方式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遍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给付通常为按月支付,也有按季度支付的情况。但是特殊情况下,比如有一方在国外的,每月或季度等支付方式都不方便或不具备客观条件时,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完毕孩子全部的抚养费。另外,关于双方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于直接抚养方已经有所倾斜的情况下,也可以约定另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或者是用分割所得的财产折抵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法院都予以支持。

   

综上,父母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更为详细的协商约定,以此尽可能减少直接抚养方在抚养孩子过程中的经济压力或后续的抚养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