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四章“离婚”的规定,我国公民婚姻关系的解除包括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法院裁判解除两种方式。当下,无论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抑或是法院裁判解除婚姻,在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背景之下,当事人的离婚进程都十分漫长。一方面,“离婚冷静期”使得协商一致解除婚姻更加难以实现,同时,也使得部分本可通过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流向诉讼解除;另一方面,“首诉不离”的普遍现象又使得诉讼离婚的战线更加漫长。(所谓首诉不离是指,首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法定的事由,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数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有统计数据表明,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告的离婚诉求基本很难实现,超半数案件法官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仅有十分之一的原告拿到了离婚判决。(参见甘霆浩,郭敏:《诉讼话语视角下的女性诉讼离婚难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上述背景下,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离婚法定事由以拿到离婚判决成为缩短离婚战线的重中之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法定离婚情形予以明确,含重婚、同居行为、家暴行为、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并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兜底。其中,“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一项法定的事由成为“首判即离”的关键。那么,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如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提供证据呢?法院具体的裁判给了我们办案的方向。
案例1 (2023)豫1623民初929号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襄城县湛北乡李成功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双方自2021年5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自2021年9月16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分居也超过一年。
法院认为:本案中,邢某第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邢某第二次起诉又分居一年余,其间夫妻关系未得到缓和,且邢某起诉离婚,苗某1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例2 (2022)新3201民初3530号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婚姻调解谈话记录、和田市努尔巴格街道司法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经分居4年,感情已经破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分居四年以上,分居期间被告并未积极挽回这段感情,且原告曾于2016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这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3 (2023)辽0115民初1751号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证人牛某2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是我父母,他们两人婚后夫妻感情近几年不和,分居生活有两年多快到三年了,我认为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睦,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案例4 (2016)粤0281民初703号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法院认为:因公安派出所才是公民户籍人口的主管部门,所以原告提交的原告方村委会《证明》以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不够证明力,而且,该《证明》所证明的分居时间也没有达到判决离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条件。”
案例5 (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租房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自2011年起,原告已回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2012年8月起原告在大良观光路租房。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返回家乡,于2012年7月回顺德之后,便再无与被告同居,至本案庭审时双方尚未和好,而被告亦去向不明,应当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6 (2020)苏1081民初1853号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电话录音。证明双方长期分居。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感情裂痕日益加剧,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2020年4月20日范某1电话联系董某时,范某1认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最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说明范某1亦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案例7 (2019)陕0803民初117号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他。但法院调取了与被告卜某某的谈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法院最终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
现有的实践为“分居”证据的证明提供了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一方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当然,案例4中法院也对该类证据存在不同观点。为保险起见,最好出具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如居住证等)。
2. 双方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调解记录等认可分居的对话记录。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尽量到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备案)以及在外居住的凭证,如租赁收据、水电费缴纳、物业费缴纳凭证等。
4. 与一方当事人具有生活上紧密联系证人的证言。比如,与一方一同居住子女、父母或邻居等人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