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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王艺颖:精明的女人,要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真实案例

2015年陈先生和王女士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感情出现破裂,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女方认为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孝敬老人均交由王女士打理。因此,双方除了分割共同财产外,女方还要求离婚经济补偿金1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符合离婚的所有条件,对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王女士提出的补偿款,法院认为,王女士确实婚后在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等方面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贡献较大。


最终判决,陈先生应当支付王女士补偿款5万元。关于补偿款的确定,法院会衡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状况、文化水平、具体的年龄等各方面因素,去估算一个合理的金额。

理性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了两个问题:


一方面,现在法律明确承认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 对照顾家庭所付出的家务劳动背后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立法者为了给长期进行家务劳动的一方以法律保障的制度创新。


但另一方面,更值得让人思考的是家务补偿的金额问题,经调研,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金额相对保守。随机选取的170多份裁判文书,其中只有50多份支持家务补偿,比例不到三分之一,且大多数判决数额为5000-50000元。如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的一方选择出去工作,这些数额可能还不到一年工资。 


从案例来分析:(1)福建闽清县,09年结婚,21年离婚,法院判决女方给男方1.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2)福建上杭县,15年结婚,21年离婚,法院判决男方给女方2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3)广东乳源县,08年结婚,21年离婚,法院判决男方给女方3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4)北京房山区,15年结婚,21年离婚,法院判决男方给女方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从这些案例可知,家务劳动补偿数额都不算高,但这并不能代表“家务劳动价值”,其实只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


我国法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后“挣钱养家”一方的经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不工作的一方也可以支配使用“挣钱养家”一方的经济收入。同理,即使没有经济收入的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 在离婚时也能分得“挣钱养家”一方在婚后产生的经济收入,而且原则上是二人平均分配。


因此,可以认为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 的家务劳动价值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已经处理过一次了,而“家务劳动补偿”实际上是对“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 ”依法进行的二次补偿,是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完夫妻共同财产以后,给予干家务劳动比较多的一方的补偿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 的家务劳动价值=(使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务劳动补偿。

感性讨论

当然,全职在家或是出去工作都是个人选择、家庭分工的结果, 没有孰对孰错,但背后隐藏的风险却是不容忽视的。


在外拼事业的一方会在社会竞争中不断地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可以为其带来社会地位、权力、金钱等附属品,更可以积累其自身的无形资产,也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要素的自我价值,这才是最宝贵的,也是在职场上被认可的基石。


反之,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会压缩自我发展的空间,缩小自己的社交圈,付出了更多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成本机会。如果长时间脱离职场之后再次选择回归,自身的社会价值可能已经消磨殆尽,想要重新步入正轨,或许需要很长的过渡期。


而且,一方主内、一方主外的分工势必会造成两个人的圈子重合度降低,对彼此的认识和了解变少。当话题和分享欲变少,当倾听和共情力降低,感情是否还是会一如既往呢?总的来说,全职妻子(或全职丈夫) 风险大,所以建议您务必谨慎判断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