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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王艺颖:“假离婚”=高风险

相关案例分析


原告秦先生和被告朱女士于2015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2月10日生育女儿,被告的父母于2020年准备置换房屋,被告不同意置换,被告为此向原告提出了与原告离婚以此要挟其父母不置换房屋、在其父母放弃置换后被告再与原告复婚的设想,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后,于2020年10月28日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继续归还双方在婚后为购买房屋而欠的贷款、继续将自己的工资收入交被告,原告、原告的母亲因被告父母购房而分别向被告付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多次发送520元等具有特定含义的微信红包,原告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的离婚属于假离婚,《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法院在调查原被告双方离婚后的经济往来、聊天记录等生活日常客观事实之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未曾改变原有的共同生活状态且持续原状态的时间较长,由于之间在离婚后存在较大金额、较多次数的资金往来,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具有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特征,但能够通过一些特殊金额以及与双方父母之间的流水明细证明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并且通过原被告之间在离婚后的微信聊天中许多日常生活细节等内容,基于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原、被告登记离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原、被告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根据离婚自由、不能强制恢复夫妻关系的原则,不能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条款无效。《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财产处理条款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因此,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没有所谓“假离婚”的,就算夫妻双方主观上达成一致,共同认为离婚是假的,但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夫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先不说对方是否还愿意复婚,即便复婚,对方在“假离婚”期间购入的房产、获得的收入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只能针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条款认定其部分无效,而不能认定离婚条款无效,更不可能强制恢复夫妻关系。


但在生活中有些夫妻不可避免地实在有这些需求:为了享受购房政策上的优待、规避对方的债务、拆迁补偿问题,甚至只是懒得每年给对方的贷款担保签字......只能出此下策的话,那么就务必在“假离婚”之前,从以下几个方面多留心眼:


(1)按正常离婚流程处理,把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约定清楚,避免人财两空最坏结果;


(2)掌握主动权,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和抚养权全部或大部分约定归自己所有;


(3)如果发现对方是打着“假离婚”的幌子,想要和第三者双宿双飞,那么掌握对方在离婚前出轨和给第三者花钱的证据,可以追回这部分共同财产;


(4)如果你们还未复婚,对方发生死亡,你是没有继承资格的,虽然几率很小,但也是一个风险点。


作为律师,可以理解很多夫妻抹不开面子,总觉得把财产甚至遗产都摆到台面上谈这么清楚伤感情,但对方和你提出“假离婚”的时候,感情是否还存在,就应该打个问号了,毕竟你要深知“假离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风险行为。因此,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假离婚。如果真的需要离婚,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正式解决。在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要制定明确的协议,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离婚登记。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和权益,避免因为假离婚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