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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原创:分手了,如何要求女友返还彩礼?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较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2020年9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虽然王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但是为了能与李某顺利结婚,仍借款给付李某18.8万元彩礼。后李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双方家庭矛盾加剧,王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18.8万元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结合客观情况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针对18.8万彩礼,结合当地实际经济水平以及王某家庭情况,认为数额过高,对王某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李某有终止妊娠等情况,酌定李某返还彩礼56400元。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基于彩礼给付的特殊目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要件之外,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仅一年多,给付方并无过错,并且彩礼给付给男方造成较大的家庭负担,故综合实际情况,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案例二】双方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已孕育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张某与赵某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 元,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双方生育一子已满2周岁。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必然会因为日常消费以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虽然本案中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没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针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审理,不应当局限于法定的形式要件,更要着眼于夫妻之实的发生。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尤其是已经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对于女方的影响较大,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判定返还彩礼,显然是不公平的。故本案法官的判决平衡了各方利益,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退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刘某向朱某转账80万元附言“彩礼”,另转账26万元附言“五金”。婚后由于双方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后因婚礼筹备等事宜产生矛盾,并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不满3个月。但双方曾短暂同居,并由于婚礼筹备、婚纱照拍摄、共同旅游等原因产生部分开销,离婚后,刘某起诉朱某要求返还106元彩礼。


[裁判结果]  首先对于彩礼金额,法院认为除了附言“彩礼”的80万元转账,附言“五金”的26万元也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故也可认定为彩礼。而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仍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并且双方工作、生活均在不同城市,并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律师分析]  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中,不管是否有进行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都是重要考量因素,但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定义也很难订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应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综上所述,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目的已经实现,不应当再予返还。但是在彩礼数额较大、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男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酌情适当返还,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时,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当然,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也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