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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能够继承公婆遗产吗?

年轻时父母辛辛苦苦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逐渐老去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种最基本的要求却成为父母老去时最大的期盼。当自己老去的时候却意外承受丧子之痛,对于每一对年迈的父母来说就如失去了项梁柱一般,日后的生活变得不知所措,如果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更甚,只能指望自己的儿媳或者女婿履行赡养义务。


现如今,婆媳关系一直是一个受人关注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媳妇从未生活在公婆家中,未受公婆尽抚养义务,婚后因道德义务和爱屋及乌的关系,尽心赡养公婆,没有观念和利益的冲突则生活和谐,一旦有了观念和利益上的冲撞,婆媳之间的关系就变得非常微妙,而失去了儿子这一纽带,或许会变得更难维持。


最近,梁聪律师团队就收到一位当事人无奈地咨询。


黄某与秦某相识于2003年,于2005年结婚建立家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和睦,后因工作关系,丈夫黄某于2010被派遣到外地工作,而妻子秦某则留在本地继续工作、照顾家庭。由于派遣地较远,丈夫黄某几乎没有机会回家,在黄某离家工作后,与婆婆同住的秦某就肩负起了大部分的照顾公婆的责任。


可是就在2015年年底,秦某突然收到丈夫单位的电话,丈夫黄某在工作的时候发生安全事故被夺取了生命。一下子所有生活的重担全都


压在秦某的身上,作为大儿媳,秦某自然得肩负起婆婆日后养老的责任,而丈夫黄某的两个妹妹由于已经出嫁外家,只是在节假日或者母亲生病的时候回来看望一下,大事小事还是秦某扛起来。


2018年年初,婆婆突发心梗去世,办理完后事后,由于婆婆没有留下遗嘱,丈夫黄某的两位妹妹表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婆婆的全部财产应该由其两人均分。而秦某认为赡养婆婆多年,衣食住行和生病所花的医药费都是自己承担的,应该相应继承一份,即使自己可以不继承,但是多年来赡养婆婆所付出的费用大部分都是从丈夫黄某的遗产中支出的,黄某作为大儿子也应该继承一份。在此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协商一致,因此秦某找到梁聪律师团队咨询:“作为儿媳,承担赡养婆婆的责任多年,是否能够继承遗产?”


首先,要解答这一问题必须得明确儿媳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有哪些。



何为赡养义务,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又是哪些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提供的必要生活条件和经济需求的义务。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两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一种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第二种则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养父母和养子女或者承担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或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见,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义务人,而又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作为子女配偶的儿媳、女婿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与公婆具有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法律上来说并不是严格的赡养义务者,对公婆只是起到协助赡养的义务,因此秦某对丈夫黄某的母亲多年尽心尽力的照顾和赡养,是秦某出于责任和个人意愿的选择。


通过法律的规定,我们对儿媳或女婿是否应当赡养公婆这一问题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在法律地位上儿媳或女婿并非法定的赡养义务者,儿媳或女婿是否履行赡养公婆的义务完全出于其个人的自我选择,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或者是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秦某多年来一人承担起赡养婆婆的责任,到头来却因为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婆婆的遗产,这一说法是否合理呢?


关于这一问题,首先梁聪律师团队先解答何为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严格来说儿媳和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是不能够以第一或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的。


尽管婆媳关系在婚姻关系中是一个突出问题,但也有很多家庭的婆媳相处十分融洽,相互为对方着想,在赡养公婆的责任上劳心劳力,一心一意地照顾好老人家的日常生活起居,真正让其老有所养。如果再遇到像秦某这种情况,遭遇丧偶之痛但是还坚持承担起丈夫家庭的大梁,照顾婆婆到最后一刻,背后更是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辛劳,这种坚强和责任心维护好了一个家庭的稳定,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虽说社会风气更希望赡养老人、关爱老人是出于个人道德心和责任心的驱使,而不是为了最后继承一笔看起来还算丰厚的遗产,但是若作为外家人的儿媳或女婿,付出时间、金钱辛辛苦苦将老人安安心心地送走后却遭到公婆子女的驱逐,显然这更不符合社会所推崇的风气。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最大限度的伸张正义,净化社会风气,本着推崇百善孝为先以及关爱老人的道德风气,因此根据《继承法》第十二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秦某这种情况,其无论是丧偶前还是丧偶后都与自己的婆婆住在一起,承担起婆婆的日常生活起居的照顾责任,对没有血亲关系的婆婆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承担了大部分的衣食住行和生病护理的支出,超越了最基本的责任底线,是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去继承婆婆留下来的遗产的,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秦某应当与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分遗产,甚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秦某还可以多分。


最后,对于儿媳或女婿是否应该尽赡养义务的问题显然作为外家人的儿媳或女婿是可以自主选择的,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进行批判和要求,但尽了赡养义务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的问题,法律更倾向于保护这种有孝心的行为,但从法律的规定上来说何为主要的赡养义务,争议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