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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严丽亚:父母未离婚,子女如何主张抚养费?

  近期,有一个案件涉及到不主张离婚但一方想要向另一方主张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通过对该案的研究,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或者失踪,一方明确表示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单独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向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这一问题,发表以下分析:

一、关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论夫妻关系如何,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与“离婚纠纷之中或之后主张抚养费”有什么区别

  1.“婚内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因此权利主体即原告是子女,而不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2.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如偿还家庭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3.“婚内抚养费”有一定的过渡性,原则上只能主张已经产生的费用,无法主张“至子女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后者可在离婚诉讼中由父母一方一并提出。在生活中,父母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孩子。如果成年人之间的问题妥善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则不会因抚养费而疏离。

  (上述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三、从司法案例看“父母未离婚,主张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执行阻力

  案情简介:原告小洋系母亲李某和父亲张某的婚生子,在某初中就读。2012年8月份,小洋患上了双相障碍、强迫症,一直就医治疗,给家庭带来较大的负担,也导致感情基础不怎么牢固的李某和张某时常产生矛盾。2015年开始张某和李某分居生活。而小洋则随母亲李某生活,治疗期间,张某虽然也支付了儿子部分医疗费用,但仍不能满足儿子的治疗需求。而小洋的母亲李某在纺织厂打工,每个月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无法支持儿子继续治疗。李某遂以小洋为原告,其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原告的父母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张某对家庭财产包括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支出未有明确约定。原告患病后,被告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应视为履行了对原告的抚养义务。现原告父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财产做出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起诉前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与原告母亲目前分居生活,原告随母亲生活,原告现仍需治疗,原告母亲李某一人不能负担原告生活、学习、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作为原告的父亲张某亦有抚养原告的义务,也需要负担原告的部分抚养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后的抚养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抚养费用,本院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抚养能力酌情考虑,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前的医药费5000多元。

  由上述案例可知: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原告是未成年子女本人。其次,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因此,在李某和张某未离婚的情形下,张某的个人财产难以确定,那么此类案件的执行就会陷入困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知,夫妻未离婚,子女主张抚养费与离婚案件之中或之后主张抚养费存在诸多不同,而这又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积极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