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财产纠纷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婚后才给付的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大数据来看,疫情过后虽然迎来了离婚的热潮,但是朝夕相处下也有感情迅速升温而掀起的结婚登记小高潮。情侣二人携手走进婚姻,首要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彩礼的谈判,不少人突破了感情上的重重阻碍,但是却在最现实的物质条件前败下了阵。

彩礼习俗从何而来?

实际上,彩礼是从旧时婚礼三书六礼的习俗礼仪不断传承、演化过来的。古时三书六礼的结婚礼仪是旧时传统社会保障婚姻的一种方式,也是表达对婚姻的一种尊重,而现代社会人们对彩礼的态度同样是希望获得男方对自己以及婚姻更多的重视,因此不少人以彩礼的数额去判断爱情的重量,而不少人也因为彩礼的数额望尘莫及而无奈叹息。

此外,彩礼问题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也是个大头。我国以结婚登记作为婚姻关系建立的时间节点,登记前为结婚而给付财物叫彩礼,那登记后给付的财物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返还?

实务观点

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以后才给付的彩礼,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登记结婚以后才给付的彩礼,在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其中一方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支配。这种观点主要是考虑到夫妻关系建立的时间,登记后夫妻之间的行为就产生我国法律上的效果,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赠;

第二种,认为彩礼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给付的,都属于女方个人所有。这种观点不着重考虑夫妻关系建立的时间,而是从彩礼给付的意义、背景以及目的去考虑。实际上彩礼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规范用语,应属于法律上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彩礼是促成结婚的条件,结婚条件促成后更应该向受赠人赠与相应的财物。如果机械地考虑夫妻关系建立的时间,而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忽略了彩礼给付背后的目的去将彩礼认定为单纯的赠与。

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条是固定不变的,但实际上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司法实践应该从实际出发积极变通的。因此,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应该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目的和背景。

首先,从传统背景来看,彩礼给付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相应的财物作为聘礼,以答谢女方父母亲的养育之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给付行为,同时也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仅给予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作为报答或者补偿,因此不能看作一般的赠与行为进行处理。

其次,彩礼本身是基于传统习俗以促成结婚条件为目的的赠与,是男、女双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赠与一定财物的行为。虽说赠与行为应该以交付财物为前提,交付了之后财产权利才完成转移,但无论给付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种根据传统习俗而赠与的行为早就确定下来受赠人是女方或者女方家庭,因此确定建立婚姻关系后,彩礼这种附条件赠与的行为就应该生效,受赠人获赠相应的财物。

再者,彩礼演变至今无论怎么变化,仍然是男方表达结婚诚意和对女方重视的一种特殊赠与,双方有意携手走进婚姻,男方给付彩礼以物质的形式表达自己对婚姻的坚定和珍惜,同时女方接受男方的爱意和缔结婚姻的条件,因此这份赠与应该仅属于女方,即使婚后才给付也不应视为双方共同所有,否则是违背了彩礼存在的意义。

最后,反推来说,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受赠人同时也是赠与人,显然不满足赠与合同的相对性。

随着社会发展,婚俗习惯不断更新简化,彩礼的用途和目的都会有所变化。在处理婚姻彩礼纠纷时,应该综合审查彩礼的给付目的、背景,何时给付,为什么给付,给付时双方的感情状态、经济条件等等,而已经缔结婚姻的,只有在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且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女方返还。

彩礼不断演变,律师自然也要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寻找背后的突破口,而不是一成不变套公式。